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态度(11)

2025-04-28


  [⑧]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北京大学法律评论》(一九九八年)第一卷,第一辑。
  [⑨]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剂对于象理论为中央》,载于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一0月版,第六三页。
  [⑩]梅夏英:《从“权力”到“行径”》,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二一五二七,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一一]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钻研》,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七页。
  [一二]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二一页。
  [一三][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二五九页。
  [一四][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二六三页。
  [一五]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八三页。
  [一六]梅夏英:《从“权力”到“行径”》,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二一五二七,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一七][意]彼德罗&#八二二六;彭梵患上:《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二九页。
  [一八]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先生以为,“私法的第1个基本概念是作为”权力主体”的人,即权力的所有者以及义务的承担者,第2个基本概念就是法律瓜葛。”([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二五五页。)综合上下文意思,可以推见,拉伦茨教授的这1观点,并非想把主体从法律瓜葛之中驱赶出往,而是夸张主体在法律瓜葛之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勿庸置疑的中央地位。
  [一九][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二五七页。
  [二0]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一年四月版,第一八八页。
  [二一]参见[德]汉斯&#八二二六;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二000三,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二二]《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一卷,第六0页。转引自[德]汉斯&#八二二六;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二000三,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二三][德]汉斯&#八二二六;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二000三,二00五年七月八日走访。
  [二四]参见曾经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三页。
  [二五]参见龙卫球:《民法主体的1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一九九八年博士论文,第二七页。
  [二六]法人在《德国民法典》中获取承认的这1历程,咱们可以将其概括为“非(天然意义上的)人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与“人为人”是作为对于“人为非人”的否定不同的是,“非人为人”其实不是对于“人为人”的否定,而是作为与天然人的“人为人”并存的法律现象。
  [二七]龙卫球:《民法主体的1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一九九八年博士论文,第二九页。
  [二八]“人类社会蜕变至今,对于于人权之维护,几成举世之共叫。保障人权以前提,即承认天然人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宗教在法律上1律平等。准此,天然人不分海内外,均为人,均有人格,均拥有权力能力,则权力能力制度,在天然人之规模内,几无价值可言。”参见曾经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七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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