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态度(13)
2025-04-28
[四八]里特纳:《法律上的人以及法人》,载《法律中的自由与责任:迈耶尔-哈约兹诞辰庆贺文集》,一九八二年版,第三三五页。转引自[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五七页下脚注。
[四九][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四六页。
[五0][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四七页。
[五一][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一七0页。
[五二]王泽鉴:《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载于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钻研》(第八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九七页。
[五三][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力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一年版,第五七页。
[五四]参见[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四页。
[五五][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三页。
[五六][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四页。
[五七][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七七页。
[五八]参见[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三页。
[五九]固然,此点理由“在今天已经没法获取普遍的认同了”。参见[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五页。
[六0]这类扭转主要是通过承认“1般人格权”制度而实现的,详见后文相干阐述。
[六一]即便到了今日,德国的学者对于于1般人格权的规模以及内容的界定,也是1个众说纷繁的话题。后文将有说明。
[六二][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六页。
[六三]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一款“其他权力”是比较抽象的与概括的,好像故意为承认1般人格权留下空间。这实在是对于峙法者的高估,依据学者的钻研,《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以为“其他权力”是“象征着‘物权’的概念”。(参见齐藤博:《人格权法钻研》,第六0页下列。转引自[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七九页。)易言之,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没有逃脱了他们所处的那个时期,他们对于于人格利益(权)熟识的规模与深度还是受制于那个时期。而2战之后德国法学界对于于人格权钻研无比深进与透辟,多是对于纳粹歧视人的强烈反思而出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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