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态度(13)

2025-04-28


  [四八]里特纳:《法律上的人以及法人》,载《法律中的自由与责任:迈耶尔-哈约兹诞辰庆贺文集》,一九八二年版,第三三五页。转引自[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一月版,第五七页下脚注。
  [四九][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四六页。
  [五0][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四七页。
  [五一][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一七0页。
  [五二]王泽鉴:《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载于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钻研》(第八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九七页。
  [五三][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力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一年版,第五七页。
  [五四]参见[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四页。
  [五五][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三页。
  [五六][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四页。
  [五七][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七七页。
  [五八]参见[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三页。
  [五九]固然,此点理由“在今天已经没法获取普遍的认同了”。参见[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五页。
  [六0]这类扭转主要是通过承认“1般人格权”制度而实现的,详见后文相干阐述。
  [六一]即便到了今日,德国的学者对于于1般人格权的规模以及内容的界定,也是1个众说纷繁的话题。后文将有说明。
  [六二][德]霍尔斯特&#八二二六;埃曼:《德国民法中的1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径到侵权行径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三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二00二年版,第四一六页。
  [六三]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第一款“其他权力”是比较抽象的与概括的,好像故意为承认1般人格权留下空间。这实在是对于峙法者的高估,依据学者的钻研,《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以为“其他权力”是“象征着‘物权’的概念”。(参见齐藤博:《人格权法钻研》,第六0页下列。转引自[日]星野英1:《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央》,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一二月版,第一七九页。)易言之,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没有逃脱了他们所处的那个时期,他们对于于人格利益(权)熟识的规模与深度还是受制于那个时期。而2战之后德国法学界对于于人格权钻研无比深进与透辟,多是对于纳粹歧视人的强烈反思而出现的结果。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态度(1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