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让 。 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 和法定变更 。 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1 )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1、继续履行。 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5、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和解(协商)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2、调解 在第三者主持下
3、仲裁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4、诉讼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招标投标法
1、范围: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
1、招标条件: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后则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招标文件发放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修改或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之前 ,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2 、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的必须保密。 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后则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要求投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标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p19 2点)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结果。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3、定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4、土地的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建设用地
1、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