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4)

2025-11-24

1.1.1.1.1.25 (1) 实地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各级区域界线。 1.1.1.1.1.26 (2) 实地重合的各级区域界线,应一次性测定。 1.1.1.1.1.27 (3) 实测各级区域界线时要考虑后续的区域构面处理。

1.1.1.1.1.28 (4) 若区域是施测单元,要尽可能考虑与相邻施测单元的等同坐标串接边。

1.1.1.1.1.29 (5) 实测区域界线时必须现场记录本区域和相邻区域两者的名称、标识码,以及区域界线状态代码等关键属性。

4.4 权属要素测量

1.1.1.1.1.30 (1)实地测量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所有界址点。对于依附于明显地物点上的界址点,用数字地面测量方法测定的个数,与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界址点总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80%。难以直接测定的界址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解析法测定,但必须用多余观测加强校核,使能达到表7.3中二类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所有界址点位置信息必须以坐标数据提交。

1.1.1.1.1.31 (2)要根据调查成果图和权属调查表中有关界址点位置的详细绘注,如位于墙角、檐角,或隔墙中线上某点等,确认界址点实地点位后方可施测。 1.1.1.1.1.32 (3)相邻宗地的公共界址点必须一次性测定。

1.1.1.1.1.33 (4)若同一界址线上的相邻界址点连线为直线,应丈量间距用于校核。 1.1.1.1.1.34 (5)实测界址点时要考虑界址线走向和宗地构面处理。

1.1.1.1.1.35 (6)实测界址点时必须准确记录界址点号、界标类型、邻接界址点号、所在界址线类别编号,以及所属宗地标识码等主要属性。

1.1.1.1.1.36 (7)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界址点间距误差、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得超出表4.3的对应规定范围。

1.1.1.1.1.37 表4.3界址点精度要求及适用范围 1.1.1.1.1.39 界址点对邻1.1.1.1.1.40 界址点间距1.1.1.1.1.41 界址点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 误差 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1.1.1.1.1.42 适用 1.1.1.1.1.38 1.1.1.1.1.44 1.1.1.1.1.47 1.1.1.1.1.50 1.1.1.1.1.52 1.1.1.1.1.46 1.1.1.1.1.49 界址点类别 中误差 中误差 中误差 最大误差 1.1.1.1.1.43 最大误差(厘最大误差(厘范围 1.1.1.1.1.45 1.1.1.1.1.48 1.1.1.1.1.51 1.1.1.1.1.53 米) 米) (厘米) (厘米) (厘米) (厘米) 1.1.1.1.1.61 1.1.1.1.1.54 1.1.1.1.1.55 1.1.1.1.1.56 1.1.1.1.1.57 1.1.1.1.1.58 1.1.1.1.1.59 1.1.1.1.1.60 点位明显且实一类界址点 ±5.0 ±10.0 ±5.0 ±10.0 ±5.0 ±10.0 地能准确测定的界址点 1.1.1.1.1.69 1.1.1.1.1.62 1.1.1.1.1.63 1.1.1.1.1.64 1.1.1.1.1.65 1.1.1.1.1.66 1.1.1.1.1.67 1.1.1.1.1.68 点位隐蔽或实二类界址点 ±7.5 ±15.0 ±7.5 ±15.0 ±7.5 ±15.0 地不能直接准确测定的界址点

4.5 地类要素测量

1.1.1.1.1.70 (1)与界址线重合的地类界线,用界址线坐标串作为地类界线坐标串。

1.1.1.1.1.71 (2)与城市、建制镇、街道、街坊或村庄界线等区域界线重合的地类界线,用相关区域界线坐标串作为地类界线坐标串。

1.1.1.1.1.72 (3)与面状地物对象重合的地类图斑,用面状地物对象界线坐标串作为地类界线坐标串。 1.1.1.1.1.73 (4)实地测量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宗地内地类界线。 1.1.1.1.1.74 (5)实地补测调查成果图上漏绘的地类图斑。 1.1.1.1.1.75 (6)地类图斑必须构面。

4.6 矢量数据

1.1.1.1.1.76 (1)各碎部测量组以自身施测单元为单位,生成碎部测量成果的矢量数据文件。 1.1.1.1.1.77 (2)碎部测量成果矢量数据文件中有关图层或对象的构面、共线、剖分和拓扑等空间关系,以及对象编号等信息,应能基本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1.1.1.78 (3)碎部测量成果矢量数据文件中的对象图式编号、相关点连接码、对象注记,以及图廓外要素信息,应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1.1.1.79 (4)若碎部测量按图幅进行,必须对相邻图幅进行接边处理,接边处的同名点必须具有等同坐标,图廓线两侧的对象属性须保持语义一致。接边后删除图廓线,确保施测单元内部图形的无缝拼接。

五、界址测量

5.1 界址点放样

5.1.1基本方法

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一般有两种方法:

坐标法放样。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利用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坐标和拟用地界址点坐标

计算放样数据(反算边长、方位角),利用拟用地界址点邻近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放样界标位置。

关系距离法放样。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地物的边长(三条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离夹角等。在实地采用边交会、边角交会等方法放样界标位置。

5.1.2 基本要求

(1)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的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标。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标。

(2) 界标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

(3) 界标类型主要有:混凝土界标、带帽钢钉界标及喷漆界标。(各类界标应用范围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4) 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用地范围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编号。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编号可以采用里程+里程尾数编号。

(5)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与省界的交点;E表示与地区(市)界的交点;A表示与县界的交点;X表示与乡(镇)界的交点;C表示与村界的交点;Z表示与村民小组界的交点。

(6)界标位置在实地确定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现场测记“界址点点之记”。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点之记”可一公里做一至二对点之记,但明显的拐点应做点之记。

(7) 若界址点在河沟池塘水域中,界标可埋设在岸边,待有条件时再补设界标。

5.2 界址点测量

5.2.1 目的

为检核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标放样埋设后,可采用极坐标法或者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

5.2.2 方法及精度要求

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角度半测回测定,对中中误差不得超过±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c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 ±10cm范围内。

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用地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允许误差应控制在±10cm范围内。

六、勘测定界测绘

6.1定义

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是指根据土地征收、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确定土地权属、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判定土地等级、计算用地面积等技术服务性工作。土地勘测定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6.2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项目备案登记及数据下载→现场踏勘→技术设计→现状测绘→初步调查→权属调查→实地放样→界址测量→面积量算→编绘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成果装订→成果检查验收、核查→成果提交。

6.3 外业部分

6.3.1 现场踏勘

在查阅项目用地红线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收集的控制点成果资料及用地要求,实地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对于线形和大型项目用地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

6.3.1 控制测量

参照“三.控制测量”相关要求执行。

6.3.2 碎部测量

参照“四.碎部测量”相关要求执行。

6.3.3 界址点放样

参照“五.界址测量”相关要求执行。

6.3.4 界址测量

参照“五.界址测量”相关要求执行。

6.4 内业部分

6.4.1 土地等级

将项目用地范围边线展绘到《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图》上,判定用地范围土地等级。

6.4.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包括:已登记发证宗地或已完成农转用等征地手续的权属核查,正在审批或测绘中等相关项目的权属依据的查询。

权属确认,测绘单位对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周边相邻宗地权属进行实地勘定,然后到市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相关权属依据,并与被征地单位进行确认。对于集体土地必须由村集体盖章确认,确保权属无异议。

6.4.2 地类确认

表示主要地形地物、规划用地范围、权属界线、土地等级界线、各图斑位置及编号、面积、分类等信息。土地分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但杭州市不存在二级地类中的“冰川及永久积雪(119)”。

地类确认,测绘单位对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分类进行实地勘定,以国家或地方有关土地调查数据或土地更新调查数据为依据,对项目范围内的各个地类图斑按现状进行核实比对,确定土地分类并经被征地单位确认。涉及违法用地或者存在其他争议的,交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6.4.3 面积量算

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总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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