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
1、基本要求
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
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
(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
(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
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 (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 (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 (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 (5)埋石情况。
3.2界址测量及地物地形测量
(1)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2)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情况; (3)界址位置与测绘依据是否相符;
(4)权属单位、土地座落、土地分类、四至关系、土地等级等属性是否正确; (5)界址点实地有无标记或埋设界桩或标记; (6)地物地形表示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7)各类注记是否正确; (8)测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3电子数据
(1)文件是否齐全、成果是否完整; (2)格式是否正确;
(3)电子数据与硬介质资料是否一致; (4)成果计算或统计是否正确; (5)对象实体是否完整; (6)对象编码是否正确(合格率); (7)图层配置是否正确(合格率); (8)构面是否完整(合格率);
(9)对象式样、线型、字体使用是否正确;
(10)接边检查是否存在重叠、缝隙,公共界址点位置是否一致等。 3.4调查工作 (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权属依据是否真实可靠; (3)权属依据是否完整;
(4)权属资料与测绘成果是否一致,相关关系处理是否合理。 3.5其它
(1)成果是否真实可靠;
(2)上交资料(含原始资料)是否齐全; (3)图号确定、图面注记是否正确; (4)施测记要是否完整、属实; (5)图内外整饰是否正确; (6)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7)其它情况。 4、成果质量复核
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省、市专门质检部门进行复核: (1)存在质量评定标准中严重缺陷之一的; (2)平面控制网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3)核查人员对控制点、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等的数学精度有疑义的; (4)与相邻项目接边超限的;
(5)图上表示与实地不符,有明显的地形地物遗漏、位移、变形等现象的; (6)成果数据与历史数据出入较大,内业又无法查明原因的; (7)其它需要复核的情况。
4.2 测绘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 (1)成果资料与图件资料; (2)技术设计书; (3)测绘仪器鉴定资料; (4)用地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 (5)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
4.3 复核单位按预定的复核方案对送检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及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
4.4 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测绘项目的概况; (2)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 (3)复核数据统计;
(4)对被检测绘项目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5)对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处理意见; (6)对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的建议。
4.5 测绘单位应根据成果质量复核报告意见,重新测绘,经检查验收后再连同成果质量复核报告一起报送原核查部门核查。
4.6 成果质量复核及重复核查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
4.7经复核后重新测绘的日常土地测绘项目,经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5、其他
5.1 核查部门应做好核查记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核查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测绘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5.2 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产品;萧山、余杭及各县(市)参照执行。 2、缺陷等级 2.1 严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以致不经返修或处理不能提供用户使用。 2.2 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重大影响。 2.3 次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较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较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较重大影响。
2.4 轻缺陷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轻微影响。 3、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3.1成果质量以项目为单位评定成绩,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的等级评定制度,并记录严重缺陷、重缺陷、次重缺陷、轻缺陷个数。
3.2按百分制评定单位产品的质量等级,即每个项目得分预置100分;采用缺陷扣分计算单位产品得分,每个严重缺陷扣32分,每个重缺陷扣16分,每个次重缺陷扣8分,每个轻缺陷扣2分。即: ai=100-(32n1+16n2+8n3+2n4) 式中:ai为项目得分 n1为严重缺陷个数 n2为重缺陷个数 n3为次重缺陷个数 n4为轻缺陷个数
3.3成果质量等级标准如下: 总分大于95(含95分)为优级品;
总分大于85(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级品; 总分大于70(含70分)低于85分为合格品; 总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品。 附件: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 附件:
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
类型 缺 陷 内 容 (1)伪造成果或检查记录; 严 重 缺 陷 (2)起算数据错误; (3)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权源依据批准时间在1989年1月1日之后); (4)土地等级判定错误(勘测定界项目中的集体土地); (5)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不符合入库要求; (6)其他极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情况。 重 缺 陷 (1)控制网布设不符合施测要求; (2)界址点、图根点数学精度超限; (3)界址点、重要地物点要求实测而未实测; (4)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或土地用途调查错误; (5)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权源依据批准时间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 (6)测绘成果计算存在严重错、漏; (7)数据库必选图层缺失或数据结构错误; (8)重要文件、数据严重差、错、漏; (9)电子数据与纸介质数据或用户提供资料严重不一致; (10)其他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1)界址点、图根点数据存在粗差(2倍中误差以上); (2)支导线布设不符合规定; (3)重要地形要素遗漏; (4)土地等级判定错误(除勘测定界中集体土地以外的其他情况); 次 重 缺 陷 (5)电子数据中用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等重要图层的图斑构面或重要属性出现错、漏; (6)地籍编号错、漏; (7)宗地权利人出现错、漏; (8)未按规定测至宗地外30-50米; (9)测绘成果数据统计存在较严重错、漏; (10)导线测量中前、后视长度比超过3倍; (11)宗地图比例尺注记错、漏; (12)未按要求提交(宗地)影像图电子数据; (13)其他较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1)一、二级图根导线点未按规定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志; (2)四至关系、道路名称、河道名称、土地座落、门牌号码等地籍要素注记错、漏; (3)宗地影像图与宗地图(包括电子文件)不一致; (4)地籍、地形要素的符号表示不合理; (5)拓扑关系、剖分关系错误; (6)图名、图号错漏; 轻 缺 陷 (10)电子数据中构面错误; (11)电子数据中数据归层错误; (12)资料整饰不符合要求; (13)图廓内整饰不符合要求; (14)宗地范围内房屋层次注记错、漏; (15)纸质成果必要的确认章漏盖或印章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6)其他轻微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9)电子数据中对象实体不完整; (8)电子数据中数据必填属性项错漏; (7)电子数据中对象编码错误;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