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与劳动法相比适用范围扩大 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 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按公 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之外也 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依据《关于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 办发〔2002〕35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 执行劳动合同法。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家庭保姆 现役军人 农业劳动者(不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
第二部分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建立风险防范 新法与旧法的主要变化: 变化一: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变化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大大降低 变化三:明确禁止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 变化四:增加了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变化五:试用期约定新变化 变化六:增加了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同时也 取消了某些条款) 变化七:违约金有新规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法律链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哪些用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一)退休返聘人员; (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 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三)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组织派出的劳 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 与劳动者签) (四)家庭保姆(非家政公司派遣)
(五)在校学生实习只能签订实习协议 (六)使用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与劳动 合同的订立时间 1、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用工之日, 非劳动合同生效之日 2、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① ② ③ ④ ⑤ 用工之日 用工之日到一个月期间——合法,无责任 用工一个月至一年间签——违法,双倍工资 用工一年仍没签——视为无固定期 用工之前签——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你认为该何时签?
风险防范企业招聘流程重新设计,先签合同再用工( 企业招聘流程重新设计,先签合同再用工(用工 之前或用工之日签合同是最好的选择) 之前或用工之日签合同是最好的选择) 设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提醒 劳动合同一式多份,分别保管 劳动合同一式多份, 严格禁止下属部门随意用工(94条规定) 严格禁止下属部门随意用工(94条规定) 条规定 管理人员进行劳动用工风险培训 临时用工使用有资质的注册单位 临时用工可使用小时工、协保人员、学生、 临时用工可使用小时工、协保人员、学生、退休 人员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1、种类——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同 2、重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放宽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大类
第一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 10年; ② “双十” 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 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事不过三”) 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年未签书面劳动 合同
法律链接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长度相关规定劳动合 不满3个 3个月以 同期限 月及以 上不满 完成一 一年的 定工作 为期
限 的劳动 合同 不得超 试用期 0 过一个 月 1年以上 三年以 不满三 上的固 年的 定期限 和无固 定期限 的劳动 合同 不得超 不得超 过二个 过6个月 月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二、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一)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按时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无故拖欠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按时支付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足额支付 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本人支付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 (三种情况)(一)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随时通知解除(六种情形,第三十八条) (三)无需通知立即解除(二种情形,第三十八 条第二款)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规范的管理显得特别重要,稍 有不慎,就会构成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 动合同的条件。 2、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合法 3、要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证明,办理 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不要采取扣 档不放的作法)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种情况(与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相同,但 具体条件有变化) 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 经济性裁员
(一)过失性解除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有所增加。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