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的特殊要求等相关资料。申报暂行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申报试运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由铁道部认可的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托运人应在计划方案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全责任。对货物的活动部位(部件)、货物的装载加固特殊要求以及涉及货物和运输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情况,托运人须提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六条 试运方案的论证和试验程序是:论证和实验单位会同托运人、承运人提出试运大纲,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按核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论证、试验;提出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试运大纲内容应包括:试运事项名称、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结论,拟采用的装载加固方法或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设计方案,静、动强度试验和运行试验方案,试验方法与手段,评判依据与标准,试运承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安全应急预案等。
重大的试运事项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题研究,充分论证。 第五十七条 装车站收到托运人提出的计划试运方案、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后,逐级审核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铁路局按批准的试运方案组织试运。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试运结束后铁路局应按要求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五十八条 铁路局和装车站应严格控制和掌握试运方案的试运范围,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扩大试运范围和延长试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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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站要建立试运方案管理台账,对试运方案从严掌握,在货物运单 “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记明方案编号;到站要对按试运方案装车的货物装载加固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确认;到站、中途站发现问题时,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及发送铁路局、发站拍发电报,电报中应记明以下事项:发站、到站、装车单位、承运日期、方案编号、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定型方案长期有效;试运方案不跨年度,连续试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暂行方案有效期及比照方案有效期由铁路局规定。
凡需继续执行的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方案执行单位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方案执行情况(试运方案为试运总结)和下一步运用请求逐级审核上报方案批准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逾期未申报者,原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要符合规定。凡存在伪造试验数据、不按批准的试运大纲进行论证和试验、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方案论证、技术检测资格。
凡因论证和试验单位违规操作及相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和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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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追究论证、试验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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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满载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货车满载工作是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提高货车静载重。铁路局和装车站要加强货车满载组织管理,深入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改进货物包装和装载方法,优化装载方案,总结工作经验,实现巧装满载。
满载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整车货物轻重拼装,轻浮货物超定额装载,集装化增载,自备箱(车)回空利用,散堆装货物减少亏吨等。
第六十二条 装载货物应合理选择车辆,货种适合车种,充分利用货车的有效载重力和容积。
装运畜、禽类应尽量组织多层装载。托运人应根据需要配臵多层装载设备。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装车站要将货车静载重指标归口纳入考核,货车静载重报告(铁运-9)应正确填写,按时上报。
各铁路局对货车静载重完成情况要按季考核分析,并根据管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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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附件1、附件5、附件6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昆明铁路局参照本规则制定米轨铁路的本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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