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2)

2025-07-25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九条 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将其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关”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时;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一条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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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2-1

重车重心高度H (mm) 2000

第十四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十五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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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第十六条 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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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 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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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第十八条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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