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罪状,构成要件该当性 具备违法性,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2、判断步骤
第一步:是否有满足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第二步:是否具备法益侵犯性(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步:是否具有可谴责性,是否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有责性):责任能力、责任年龄、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是组成不法要件的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涉及行为外在显现形态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实行行为本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内在要素。包括故意和过失,一级作为特别犯罪成立要件要素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以日常生活单纯描述,不待法官进行价值判断补充即可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皆属此类。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必须借由法官在个案中以价值判断补充评价,才有办法确定其内涵的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构成:法条描述+法官的专业补充
1、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的评价来补充内涵: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依法”。
2、需要以文化规范的评价作为补充:如“淫秽物品”、“猥亵”、“侮辱”、“住宅”、“不正当利益”。
3、需要具体量化评价作为补充: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危险”。
(三)积极的构成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素 积极的要素就是一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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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责任,犯罪成立 消极的要素指的是犯罪的阻却要素,在刑法中比较罕见,最典型的是第389条的第三款:在索贿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犯罪。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以及一些目的犯。
例:《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第51题,多选)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四、犯罪的分类
(一)自然犯和法定犯
区分标准:刑法和社会伦理的关系。
自然犯:行为本身应该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情形。也称刑事犯。 法定犯:行为本身的社会伦理非难性小,只是由于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也称行政犯。
二者的界限随着生活的发展也会变化。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区分标准:告诉权由谁享有。
亲告罪:指对犯罪是否追究,取决于个人(被害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非亲告罪: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犯罪 区分标准:侵害法益的性质。
危害国家安全罪:直接侵害国家领土和主权的犯罪(包括统治秩序)。刑法分则第一章的12个罪名即是。
普通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意外的侵害个人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
区分标准:法条规定的刑罚阶梯。
基本犯:指符合某个犯罪构成基本形态的犯罪形态。
加重犯:基于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加重结果,或者出现了加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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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行为,或者出现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分别为结果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例1:行为人入户抢劫的。
例2 :行为人一次盗窃他人4000元既遂,另一次盗窃他人30万元未遂的。 依照加重犯的观点和司法解释,例1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例2有盗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未遂,应该按照盗窃30万的未遂处理,盗窃4000元作为量刑情节。
张说认为:
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严重(恶劣)、数额(量)巨大、多次、首要分子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视为量刑规则。即例2不成立盗窃罪加重犯的未遂,而是普通盗窃罪的未遂。
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才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即例1才是加重犯。
第二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一节 主体
主体,指行为的发出者,也是刑罚的承担者。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主体概述
行为主体,首先是自然人。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 (二)特殊自然人主体构成的犯罪——身份犯 1、身份犯一般理论
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 身份犯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真正身份犯如:
特定职位(第382条、397条)、特定职业(第304、335条)、特定法律义务(第201、261条)、特定法律地位(第305、306条)、特定疾病(第360条)、持有特定物品(第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223、159条)、居住地(第294条)、消极身份(第336条)。 (1)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例1:普通人甲亲自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
例2:普通人甲利用患精神病的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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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不具备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以既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2)普通人(无身份者)可以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
例:普通人T:(1)强迫国家工作人员A贪污;(2)强迫司法工作人员B徇私枉法;(4)强迫纳税人C逃税;(5)隐瞒性病患者D的病情,指使其卖淫。
【附】
疑似身份犯:事实上有主体限制,但是法条未言明,如强奸罪。疑似身份犯并不具备一般身份犯对无身份者强烈排斥的特点。
2、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指国有单位的委任、派遣,形式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依法履行政府行政职责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成员)。 判断标准: (1)“依照法律”,指行为人的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国家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 “依法”获得了执行公务的权力,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从事公务”,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物。 公务指的是拥有国家公权力,并非由形式上的职务来确定,而是要看是否享有一定的裁量权。裁量权指的是至少有一部分不经上司批准可以自行裁量的权力。
注意:
基于同国家机关的的对应,此处的“国有公司”仅指国有全资公司。“非国有公司”包括:私营、集体、国有股份(控股)公司。
例1:某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例2: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需要具备相应的编制,只需要依法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责即可。范围小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协、中国共产党乡镇以上各级机关。
4、司法工作人员
指依法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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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
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所得进入单位账户)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小金库私分)。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类型中。
(1)如果单位不能成为某罪的正犯,也不应认为单位可以成立该罪的共犯。
(2)若对于具体的犯罪,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单位的主体身份,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由具体决策、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
例: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
按照司法解释,有一个例外,即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法律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于是认定为单位作为主体的合同诈骗罪。尽管如此,这一行为事实仍然属于贷款诈骗行为,他人针对贷款诈骗所得进行洗钱的,仍然成立洗钱罪。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起较大作用)判处自然人刑罚。
2、单罚自然人:
(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396条);
(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4)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5)涉嫌犯罪的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组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在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第二节 行为、对象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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