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协调,各有各的想法,各有各的安排,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的具体措施在适用时很少考虑其应有的教育功能,教育改造部门也很少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大大削弱了手段对目标的促进作用。
三、教育改造罪犯的创新与发展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对变革有着高度需要的时代,新的形势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对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正是这样一种求新求变的环境,令我们对教育改造的创新与发展有了更多的思考。
我们认为,创新既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的,要对现存不足加以改进,又要把握未来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主线。而这种把握,是基于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信念,因而,观念的更新是第一步的,否则就可能迷失在现象之中或者在矛盾纠葛中进退失据。在观念更新的基础上,才能谈到制度的创新,才能将愿景与努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观念更新 1. 以人为本的观念
以人为本是指我们在思考问题、制定各种社会政策以及决定其他社会事务时,都应当以人类福利的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以人为本的观念是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
并非哪一阶层的专利,一旦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它就成为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判断是非的重要标准。以人为本的内涵又是极为深刻的,既有普遍性的相互关爱,又有直达内心的深层次的人文关怀,更有标准日益提高、范围日益广泛的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扶助与救济。而人文关怀的最高境界则是促进人类的自由与解放——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
以人为本的观念也应当适用于罪犯群体,如果我们今天将罪犯排除在“以人为本”之外,很快就会有新的阶层需要排除,依次递进的结果只能使越来越多的人被社会所抛弃,使不同阶层的产生对立和分裂,“以人为本”便与它的初衷背道而驰。事实上,罪犯并非异类,他们也是人类社会的成员,他们也有对真善美的向往,也有分辨理性,也会对他人产生程度不等的影响。
以人为本的观念适用于罪犯,将在罪犯的教育改造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确立罪犯的教育改造主体地位
是将罪犯作为教育改造的客体,还是将罪犯视为教育改造的主体,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将罪犯作为被动的只能是等待和接受教育的对象,与此相对应地,监狱警官即为教育者,二者之间只有一方传授、一方接受的关系,只能是教育者说
什么,被教育者听什么。假如我们的监狱只需要罪犯在行动上服从命令指挥,而不考虑罪犯的改造的话,这也许还是可行的。但罪犯是活生生的人,有自己的思维和感情,教育又是一个影响引导他人的过程,没有接受者内心的配合无法发挥作用。而将罪犯确立为教育改造的主体,罪犯就不仅仅是教育内容的承载者,同时还是获取知识、有所感悟、有所发现的直接受益人,是教育活动的参与者,教育改造的各种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
其次,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教育为罪犯的改造服务 教育本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而不能将教育本身作为目的,为了教育而教育,在教育自身转圈子,不问教育的效果作用如何。改造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罪犯最大的关怀,思想和行为的矫正将使罪犯从犯罪的泥潭中解脱出来,与犯罪作彻底的决裂,实现精神意义的解放。当他们从监狱回归社会之后,将成为堂堂正正的公民,享有充分的法定权利,这就是一种重塑和拯救,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在含义。但是这样的认识并不是自动形成的,必须在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以这样的语境看待教育,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更好的服务是完全有必要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 第三,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教育改造要适应罪犯需要的变化
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阶梯论”,人的需要可
以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成就需要)这几个不同的层次②。通常而言,较低层次需要的满足是较高层次需要产生的基础,“仓栗足而知廉耻”、“富而知礼”都是一定客观规律的总结。当然,不同的个体差异十分巨大,我们不排除人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移和升华,但切莫将其视为必然,以为只要将人的需要直接引向更高的层次就可以了。需要是由不满足状态引起的,正是因为不满足才产生了需要。需要是发自内心的,是有其内驱力的。而罪犯发自内心的真实需要是按照其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自主意志所决定的,他人并不能以常识或逻辑的理由越俎代庖。结合罪犯的需要安排教育改造,以适应罪犯的需要为己任,一方面可以收到更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另一方面也是在满足罪犯基本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将罪犯的需要引向更高的层次,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 2.教育以促进罪犯人格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的观念 按照发展心理学的理论,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去自我中心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有人较为顺利,而有人则比较曲折,甚至无法完成这一过程。其中的影响因素固然很多,但人格发展是否健全却是决定性的。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人人皆与众不同,所谓人格的健全,更多地与独立自主有关,与理性平和有关。当人们能够按照独立的自主意志根据理性的分析,不走极端不依附他人而做出判
断的时候,为他人所驱使、为眼前利益所驱使铤而走险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行为就处在较易为自己所掌控的范围内,个体的悲剧性命运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教育以促进罪犯人格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的观念,要求我们不仅要注意教育改造活动的直接和表面的成效,还要看教育对罪犯的性格、气质和能力方面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在独立自主和理性方面能够有什么样的促进。因此,教育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展,德智体美劳相互增益、全面发展。要引导罪犯正确认识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等等。对部分罪犯来说,心智发育的不成熟而导致人格不健全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就需要通过文化教育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心智启蒙。
3.自我教育的观念
教育是外部信息作用于人的大脑,经由人的思维被人所接受并改变既往行为的过程。没有受教育者主观的参与,外部信息只能是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因此任何一项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受教育者的主观参与程度。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著有《教育与自我教育》一书,在其中提出了“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的著名论断,并明确指出:“教育这个概念,在广义上就是对集体的教育和对个人的教育的统一;而在对个人的教育中,自我教育是起主导作用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