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的主观偏好,即使是对一个简单现象的描述,也不可能做到全景式的不偏不倚的“实况转播”,更何况罪犯所能接触到的中介者又非常有限,因而受到误导的可能性也就大得多。目前罪犯与社会的直接接触还受到很多的限制,进行形势教育,分析形势背后的社会发展趋势,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我们的形势教育是令人难以乐观的,要么是认为形势教育无关紧要,将其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要么因为缺乏相关的人才,认为无法讲清形势的发展变化规律而将其束之高阁。
(四)道德教育高高在上,脱离实际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里,罪犯的道德水平是处在较低层次上的,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缺乏道德的必要约束有关。这样的判断有一定的根据,因为在我国,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联系:凡是违反法律的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但对于这样的结论,由于道德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道德的标准又高度复杂,如果我们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则很可能深陷于自己的错误认识中不能自拔,所开展的道德教育当然也不会有好的效果。除此以外,我们还有一种一味拔高道德标准和进行道德泛化的倾向。
道德是人们根据一定社会条件下关于是非、对错、美丑等的判断,通过社会力量的作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既有共同性的标准,可以世代相传,也有相当
一部分“道德”是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生标准改变的,即使是在同一社会中,不同的阶层在某些问题上,对是否合于“道德”也可能有重大的分歧,价值观念在其中起主导作用。那种认为一切“道德”都是一应适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国正经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变革,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道德也要随之发生改变。我们所说的道德及开展的道德教育当然也应该是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但道德标准的凌空蹈虚只能使大家对其敬而远之,并不能带来道德整体水平的提升。另外,道德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领导者、政治家和公众人物应当具备更高的道德修养、道德层次,要进行更多的道德自律,允许公众对其道德表现和道德记录进行评头论足;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道德具有明显的世俗化特征,“道德”也有一个逐渐走下神坛的过程,减少的是“神性”,增加的是“人性”。它在对人们从世俗的物质生活中追求更加充分丰盈的享乐体验以更多宽容的同时,与“非道德”之间的界限也日渐明朗:只要不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现代的人们不应当,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给予道德上的批判。凡事总喜欢套用既定的一成不变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去进行道德评判,是一种道德泛化,并不能够为道德教育带来更大的力量。不尊重人的内心需要本身就与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渐行渐远,非但不能改善罪犯的道德水准,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弄虚作假和双面人格的现象。我们并不是说道德层次不需要提升,而是
认为道德教育,尤其是对罪犯的道德教育,应当首先切合罪犯道德水平的实际状况,分别不同的罪犯,分别不同的领域,确定道德的底线,采取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五)职业技术教育薄弱
绝大多数罪犯在刑满释放时都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个人与家庭的生存也需要他们较快地找到工作岗位,同时一个稳定的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作对于再犯罪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的。对罪犯整体而言,犯罪前职业技能普遍较低,无业人员占相当比例,即使小部分原先具有一定技能的罪犯,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后,劳动技能的降低也是不可避免的。假如监狱能够按照罪犯的需要和特点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将来重新融入社会是有很大帮助的,将使刑罚执行产生正面而积极的意义。实际上,罪犯对此也有较为强烈的需求。在某监狱对罪犯就“监狱提供场所、条件,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罪犯个人缴费学习,地方劳动部门考核发证,你有何看法?”的问卷调查中,选择“愿意”的占81.6%,选择“不愿意”的占13.1%,选择“无所谓,反正我不想学”的仅占5.3%①。类似的调查在许多监狱都有非常接近的结果。但我们现在所进行的职业技术教育却是十分薄弱的一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职业技术教育没有规划。培训方案、发展目标等等均处在随机的状态,职业技术教育在多数监狱还不能成为
一种常态化、正规化的教育。二是培训项目单一,无法契合罪犯的需要。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出现了许多新的职业,罪犯各自条件的差异,使他们在就业上也有了更多的想法,而监狱主办的职业技术培训,项目一般来说是相对固定的,反反复复就是那么几种,与罪犯的要求相差甚大。三是培训与实践相脱离。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具备高度的实用性,但目前的情况,从理论教学到实际操作均是在监狱完成的,由于监狱生产劳动项目单一,多处于手工或半手工的阶段,技术含量低,培训的项目既无法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无法从生产实践中得到巩固和提高,也找不到操作实验的平台,对技能的掌握是一种先天的缺陷,对罪犯的学习热情也是一种打击。
(六)现有的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利用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资源投入巨大的一项活动,罪犯教育改造面临的困难比普通的教育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这一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人们对资源的认识也是在不断深化的,在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中,与罪犯的教育改造成果具有一定关联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教育的资源。罪犯的亲属自不必说,罪犯将来生活的社区,相关社会团体、学校、工青妇组织、用人单位等,都有可能也有能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做出贡献。而长期以
来,我们在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罪犯的教育改造方面却做得非常不够,不善于动员不说,还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在相当一部分干警看来,社会力量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最多只能解决罪犯的一些具体困难,不具备系统性和连续性,相对杂乱的信息还有可能破坏罪犯思想的稳定性,罪犯与外界过多的联系对监管秩序也有不利之处等等,因此对这项工作限制多于鼓励,有的监狱只剩下为数甚少的街道办事处每年例行的几次发些生活用品的帮教活动。
(七)教育改造处于弱势地位,与其他改造手段缺乏协调配合
在监狱内部,罪犯教育改造与其他改造手段相比也处在弱势地位。一方面,我们对监狱工作质量的考核,一向以监管秩序、监管安全和监管稳定为首要内容,狱政管理有许多硬性的指标,强制性的手段也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看到效果,给予更多的关注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虽然经过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对监狱的财政保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监狱的刑罚执行职能得以强化,但监狱生产劳动在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变成了刑罚执行主要的方式。而教育改造由于不能在手段与目标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效果相对滞后,因而被普遍视为“软”指标,难以评估、缺少约束,没有其他任务时抓一下;有了其他任务,教育改造就被放在了一边。不仅如此,在罪犯的改造活动中,狱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