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24(5)

2025-07-06

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 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 目。

2.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 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 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 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 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事业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 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记 “待 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 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按照核销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 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 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应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 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 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 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 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 年的期限摊销。

(二)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三)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四)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 产摊销。

(五)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 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四、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无形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 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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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累计数。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 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处 置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置项目,还应设置“处 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规定报经批 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置资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报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 投资、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 “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 收款”、“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应收及预付款 项核销]或“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科目[长期 投资、无形资产核销],贷记本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固定 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 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本科 目(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 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 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三)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捐赠、调出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存货] 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捐出、调出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四)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转让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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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 (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 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 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各种 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 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 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 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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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 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 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存货”科目,按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 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 账款”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 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 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 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存 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 务,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 “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 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 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 服务,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 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 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 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 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 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 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 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多缴纳的税费金额;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102 应缴国库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 除外)。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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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缴国库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置净收入的账 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 纳的款项。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 未缴纳的款项。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 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 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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