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 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 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 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 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 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 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 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 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非流 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非 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 工程”科目。
2.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 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 “经 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报经批准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或以固定 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 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出售、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 产基金,借记“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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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 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 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 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 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 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 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 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 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 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 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 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 额,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 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 产损溢”科目。
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 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 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 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 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四、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 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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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 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 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 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 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 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 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 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 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 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 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 程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 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 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 科目反映。
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 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另行 规定。
四、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 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 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 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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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 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 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3.事业单位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 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 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 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 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借记“事业支 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 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 发生的实际成本。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 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 软 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 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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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 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支付软件开发费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 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等科目。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总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 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 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 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 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 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 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 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 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
(二)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 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 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 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 入无形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报经批准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或以无形 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按照待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 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 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 置资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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