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该案于2011年11月25日23时10分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直到2011年11月27日1时执行刑事拘留。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后才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未按规定答复申请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如不同意变理强制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应口头告知。
4、逮捕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超期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该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不得超过二个月,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该案中乙、丙二人于2011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该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最后一日应为2012年2月的最后一日。因而该案在2012年3月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是错误的。
5、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其在公安侦查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该案甲、乙系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中甲、乙系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案例12】甲在2007年12月10日开小轿车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遂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让乙把包内巨额现金拿出,乙遂把包内5万元全部拿出。甲看到乙很爽快,遂起进一步敛财的念头。甲将乙用绳索捆绑。并打电话给乙的家属,让乙的家属拿5万元赎人,并不让报警,报警就撕票。乙的家属按照甲的要求在去往A市某路段将5万元交于甲,甲当场将乙释放,后甲开车迅速向A市逃窜。乙遂报警,侦查人员张某、刘某二人在去A市的路段发现了逃窜的该小轿车,当时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张某、刘某为了防止其逃跑直接用枪打破该小轿车的前轮胎,造成该小轿车侧翻,但甲擦伤出血受轻微伤,后张某、刘某二人直接将甲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和其家属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
员张某、刘某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致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A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在A市一巷道内行走时发现一女子非常漂亮,且穿着暴露,遂其色心,想摸该女子,其上前对该女子胸部、阴部等处乱摸。后该女子喊叫,甲逃跑。该女子当时没有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未能找到该女子核实情况。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以及侦查员张某、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甲持刀向乙索要财物,乙在暴力威胁下将财物交于甲。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将乙捆绑并向乙家属索要财物,并称乙的家属不给钱就撕票。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3)甲出于猥亵女子的目的,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乱摸该女子胸部、阴部,后因该女子喊叫甲逃跑。甲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4)张某、刘某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侦查机关利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的供述予以排除。所以甲的供述予以排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定罪,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与绑架犯罪行为仍可认定;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甲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7)张某、刘某在发现该小轿车时,根据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应及时和所属机关联系,汇报情况请求增援。甲使用枪支前未进行口头制止,违反规定,该路段车流量大,使用枪支后会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
果,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开枪,应使用其他强制措施让甲停车。该小轿车侧翻后,甲擦伤出血,应先对甲进行救治。
【案例13】2012年4月10日晚,某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其家中出现一个小偷,小偷被发现后,携带盗窃的红色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0元)正准备逃跑,报警人向民警详尽的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民警带领联防队员迅速赶至现场,发现一名携带红色笔记本电脑、且符合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男子正在从报警人家中院墙往外翻出。民警遂带领联防队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该犯罪嫌疑人为迅速逃离现场,遂在地上捡起一把匕首将抓捕其的一名联防队员捅致轻伤。后民警鸣枪示警并会同联防队员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将匕首缴获,犯罪嫌疑人停止反抗并服从民警的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左腿打伤。后民警针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对报警人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受伤的联防队员进行伤势鉴定并对其制作了相应的笔录,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了相应的物价鉴定。
【问题】
1、从以上案例中分析,该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依据是什么? 2、该案中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上述罪名的证据由哪些?其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那些证据种类?
3、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后使用枪支将其击伤是否符合要求?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涉嫌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对其实施抓捕联防队员殴打至轻伤,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2、笔记本电脑、匕首属于物证;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犯罪嫌
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受伤联防队员制作的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对受伤联防队员进行的伤势鉴定、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的鉴定属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对现场进行的勘察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3、不符合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制服,且停止反抗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嫌疑人打伤不符合规定。
【案例14】2013年2月,A县公安局接到署名为何某的举报信,信中反映:A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自2009年开始,出卖企业法人代表登记信息,获利丰厚。张某还接受多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贿赂,并和B信息咨询公司的女副总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的小舅子周某仗着姐夫的关系,长期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在A县兴农菜场向摊贩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摊贩敢怒不敢言,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信中还留有举报人何某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接到举报信后,A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案以检察院管辖为宜。遂电话告知举报人何某另行向A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何某不以为然,坚决要求A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否则将举报信内容在网上公布。A县公安局对此不予理睬,2013年3月10日,A县一知名网上论坛出现署名为“知情人”的两篇帖子,题目是《“黑”工商局长乱搞男女关系》、《官官相护何时休?》,内容正是反映A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倒卖个人信息、受贿,并重点描述了张某与B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的不当正男女关系细节,文中还提到群众控告无门,公安局袒护不纠,纵容黑恶势力。
3月11日,A县纪委决定对张某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决定移送司法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随后以张某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12日,A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起立案侦查。13日,办案机关对张某执行刑事拘留。14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张某系A县、C市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