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 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参于抢劫、强奸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的盗窃行为与朱某后来供述的其他三起盗窃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属于自首行为,但该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未掌握,因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答: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嫌疑人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不能成立自首。
4、答:朱某犯有抢劫、强奸罪;尤某犯有抢劫、强奸罪;何某犯有抢劫。 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中,三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商量并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抢劫罪;而朱某、尤某的强奸行为在事先预谋中是没有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对于朱某、尤某的强奸是与何某无关,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对于朱某、尤某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某、尤某犯强奸罪,何某未犯强奸罪;同时朱某、尤某犯强奸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5、何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何某虽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间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
是,何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此时,送何某到看守所路途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可以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
6、尤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尤某于2010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不构成累犯。
7、应对朱某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7】A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B某等4人经常一起吃喝,互相较为熟悉。A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让他们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5万元将车购进。B某等4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进去偷车,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风。2013年7月10日晚10时,4人在某地汇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门外望风,B某、C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子大门,B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C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张而熄火。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冲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B某和C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和小王即转而去抓D某、E某,D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D某随后和E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将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民警小韩见D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D某射击,击中了D某腿部。B某和C某逃窜途中
因B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审查时B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C某盗窃而来,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D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D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A某、B某、C某、D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并简述理由。
2、本案中B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3、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简述理由。 4、民警小韩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民警小韩开枪击中D某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6、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A某事先与其通谋,并答应事后购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某在作案时刚好是满16岁生日当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因此虽然其伙同B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D某在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B某虽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但是没有交代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3、本案中小王虽然造成了E某死亡和D某的轻伤,但其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4、不符合规定。因为使用武器前未实施警告。
5、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6、(1)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2)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刑警队队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3)不应以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小张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4)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案例8】2007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1、警察李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2、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乙、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不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标明身份。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妥。
2、(1)乙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在本案中,乙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乙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乙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乙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3)乙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将男生留在商店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构成诈骗罪。
(4)丙、丁对乙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因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