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总之,境外企业要并购我国企业,条件时很苛刻的,但是我国企业要并购境外企业,条件又是比较宽松的,我们是鼓励企业出去抢资源。日本所有的规定都有一个很明显地特征是,鼓励创新,对所有的创新只要收录在日本企业之下都会给予税收优惠,只要不是我们的企业都不给优惠。日本的技术在出租时有个初始价格,初始价格是按照销售量依比例来收取,技术使用费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国家的强弱不在于国土面积的大小、不在于人口的多少,而是在于人的智慧。瑞士这个小国却成了全世界资金的交易中心,就在于它是一个中立国,这就使得所有流入该国的资金没有风险。也因为它是中立国,居住也没有风险,所以房地产也很发达。在瑞士一般可以享受合并纳税,但金融和房地产不得享受合并纳税。从这里看出,一个国家的政策一定要有更高的意图,利益才高。
下面讲讲亏损问题,主要是企业合并和分立的亏损问题。在文件中是第四五条的最后一款。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也就是说亏损锁定。但企业合并的那里出了一个最大的漏洞。发文中写道: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有两个企业A(亏损)、B(盈利),用B去合并A时,A的亏损不能转移到B中。但如果用亏损的A去合并盈利的B,则B 的盈利就进入了A中,而A作为合并企业,亏损没有锁定,于是就
用B 的盈利弥补了A的亏损。这里有个漏洞,但是可以由反避税条款加以限制。我认为亏损企业去合并一个盈利企业是不符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那么亏损就不能结转。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反避税里有这样一个概念:多步骤交易。假如我们的交易里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当股权支付达到一定的比例之后才能享受特殊重组,所以有的企业局采用分解多步骤的形式来一拨一拨地达到税收优惠,在这样的情况,税收部门要按照多步骤交易视同一步交易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但是多步骤交易视同一步交易并不是无限期的,是这笔交易前后12个月,也就是24个月。
最后是税收管理的问题。企业的重组事项要到税务局备案。谁来备案呢?对于特殊重组,由重组方牵头协商。在各种类型下,有书面协议的谁来备案,没有书面协议的谁来备案。以上是我认为比较核心的内容。
记录人:周瑜
日期:201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