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基金电子版(6)

2025-08-05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活但不限于: (一)法律和政策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安全及收益。

2、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等,均可能影响项目公司的资金成本和经营业绩,从而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式和投资范围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利率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国家可能调整存贷款利率。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项目资金成本,对项目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经营风险

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经营不善,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等原因无法保证充足的营业收入和现金流,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利益。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较紧急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本基金每满12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对于个别投资者来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六)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投资方法为基金管理人将委托财产以债权、直接股权或间接股

权的形式投资于浙江百城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还款来源为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基金存续期间,项目公司可能发生违约、经营业绩下滑、破产清算等原因不能及时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2、本基金本次投资,由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有可能因为担保能力、是否及时履行担保义务等原因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如项目公司提前或者延期支付本息,本基金相应的将提前或延期终止,则基金将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期限进行投资运作,基金投资者可能面临整体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的风险。

如因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银行调整资金划汇费的金额,则可能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列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鼓掌等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等级机构、销售机构、证劵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托管人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基金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保本及收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九)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自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得要求。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劵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得金融监管

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台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者认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注册登记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

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二)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2、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和赎回。

(三)经注册登记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者采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基金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三)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清算程序

(一)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十、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按提交申请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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