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和赎回基金份额;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初始认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山塘路333号海外海商务写字楼12楼 法人代表人:付京 联系电话:0571-88106161 传真:0571-8980571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基金财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 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每笔追加金额、赎回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选择、更换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制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的季度、年度、临时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督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在从事关联交易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承担因违法市场公允价格交易原则的交易行为给基金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15)按照本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应当向其披露的基金信息;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观和分配;
(18)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机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20)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峥嵘 联系人:杜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367016
2、托管人独立性
1、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义务独立于客户因其各类交易活动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人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且仅审核相关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托管人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即不对客户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客户应确保其与《托管协议》项下托管资金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问题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果因此造成托管人的任何损失,客户还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一旦发生《托管协议》中第四条第2款所述事项导致司法或行政干预,托管人有权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并按照《托管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终止托管。
4、客户同意负责与相关债权人(如有)进行沟通,以确保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政府机构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如由于客户及任何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冻结、扣押及执行,由该方自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当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认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20年;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等级业务的相关规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等级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到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由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将委托财产以债权、直接股权或间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浙江百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货币基金或银行存款等流动性金融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设立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期获得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投资获取了以下担保等措施:
(1)本基金按4:1的比例设置劣后级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提供资金安全垫。如出现任何形式的亏损,劣后资金先行亏损,劣后级资金全部亏损是优先级资金受损的必备要件。
(2)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基金管理人将本次募集优先级份额投资于浙江百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基金管理人对项目公司还款进行提前归集,并对归集账户进行监管。 (4)项目公司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取决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障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