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违法情况,保证其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的授权完全且合法,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先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诉“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大遗漏、隐瞒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知晓本基金不保本,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同样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能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鸿泰聚能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算,每满12个月可以开放赎回。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2% (七)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基金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千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基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上限,具体以基金网上公告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1、概况
本基金根据分配顺序与风险不同分成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和劣后级。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极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本合同为优先级份额特设优先获得合同约定的优先回报,其对应的收益分配金额成为预期收益。优先回报及预期收益均以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进行计算。
2、份额的配比
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初始配比不超过4:1.劣后级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提供资金安全垫。如出现任何形式的亏损,劣后级资金先行亏损,劣后级资金全部亏损是优先级资金受损的必备条件。
3、优先级份额的委托财产优先获取机制
在合同存续期满或在提前赎回的情形下,基金优先偿付全部优先份额的委托财产及预期收益。
(九)其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后的2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基金管理人发布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自公告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整(不含认购费用),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基金金额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整(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笔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基金的分级发售
本基金分优先级及劣后级发售,其中劣后级由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认购。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以基金运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运作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基金投资者应当将认购基金份额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对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以期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认购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二)基金的备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七、基金的赎回和过户
(一)基金的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每满12个月开放基金份额赎回。 (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行。 (三)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12个月的月度对日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T日)为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T+1日)为参与开放日,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9:30-15:00.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在开放日(T日)起T-10日至T-1日之间的工作日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未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在本计划开放日前15日,可以进行赎回预约,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开放日前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计划存续期内非开放期申请赎回的,视为违约赎回。本基金不接受违约赎回。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合法方式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赎回业务采用“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6、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赎回的金额限制
1、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选择部分赎回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人民币)时,需要赎回份额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本金+本金*存续期天数/365.
存续期天数为该笔份额的初始运作日或上次基金收益分配计算截止日(含)至当期收益分配计算截止日(不含)的期间天数,初始运作日由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确定。
本基金只有基金优先级份额可以进行赎回,赎回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基金劣后级份额不允许赎回。
(七)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持有的计划份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