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基金电子版(2)

2025-08-05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法。

特此承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95050158000000020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前言?????????????????????????????8 二、释义?????????????????????????????8 三、声明与承诺??????????????????????????10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11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12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3 七、基金的赎回和过户???????????????????????13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9 十、基金的投资??????????????????????????19 十一、 基金的财产?????????????????????????21 十二、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4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26 十五、 报告义务??????????????????????????27 十六、 风险揭示??????????????????????????27 十七、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2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30 十九、 清算程序??????????????????????????31 二十、 违约责任??????????????????????????32 二十一、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2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33 二十三、 其他事项????????????????????????33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2、本合同是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基金设立及运作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共同遵守。

3、本合同是约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象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鸿泰聚能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

附件的补充或依法有效变更。 2、本基金:鸿泰聚能投资基金。

3、基金:本基金性质为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7、优先级:指签署本合同并认(申)购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

元整优先级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8、劣后级: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劣后级份额的主体,劣后级投资者即杭州

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担保人: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11、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

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机构。 13、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日期。

14、终止日:指本基金终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并完成清算分配

之日。 15、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6、T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7、T+N日: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

作日。 18、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 19、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收付

基金财产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0、募集账户: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

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赎回的归集与支付。 21、募集期:指本基金的认购期限

22、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3、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认购期为2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可依法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认购期。 2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导致本合

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观情况。 25、项目公司:浙江百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26、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赎回本基金份额

并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7、收益分配日:基金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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