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战之后,又有良多国家的宪法在划定公民的基本权力时对于请愿权作了划定。在欧洲,一九四九年德国《基本法》第一七条就划定:“任何人都有权单独地或者与别人联名向相应的机构以及议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九九一年五月,该条的修正案入1步划定,任何人除了有权力提出请愿外,还享有请求受理机关附有理由的归答的权力。除了了宪法对于公民的请愿权予以确认之外,德国还相继制订了有联络瓜葛邦议会请愿委员会权限及其处理请愿的原则等单行法律,对于请愿事项的处理程序做了更加具体的划定。一九四七年意大利《宪法》第五0条划定:“为了请求采纳某些立法措施或者表明某些共同需要,1切公民都可向两院呈递请愿书。”一九九三年俄罗斯《宪法》第七三条划定:“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以及处所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愿瞅和投送个人以及集体呼吁书的权力。”值患上1提的是,210世纪910年代初,东欧产生巨变以后,这些国家的新宪法也纷纭将请愿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1项基本权力加以划定。例如,一九九一年罗马尼亚《宪法》第四七条即划定:“(一)公民有权向官方机构递交署名的请愿书;(二)正当作立的组织有权仅以其集体的名义递交请愿书;(三)行使请愿者免税;(四)官方机构必须依照法律划定的期限以及条件,对于请愿做出回覆。”
在亚洲,一九四七年日本宪法第一六条将请愿权确立为国民所固有的基本人权,同年颁行的《请愿法》则对于请愿的方式、请愿书的提出、处理程序等事项作了专门的划定。另外,日本的国会法、参众议院规则、处所自治法、处所议会规则等单行法律还在落实宪法请愿权原则划定方面多有贡献。同战前比拟,日本战后的请愿制度又有了新的发铺,如请愿事项规模扩展、请愿法子更为自由、请愿受理机关增添等。可以说,日本是当今世界请愿权制度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1。另外,一九八六年菲律宾《宪法》第3章“人民的权力”第四条也划定:“不患上通过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表达及出版自由,或者剥夺人民以及平集会会议以及向政府申述请愿的权力。”一九八七年韩国《宪法》第2章在“国民的权力以及义务”第二六条划定:“(一)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请愿的权力。(二)国家对于国民的请愿有审查之义务。”
除了了大多数欧亚国家的宪法将请愿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力以外,美洲的1些国家如海地、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等国在210世纪810年代颁行的宪法中也纷纭对于请愿权作了划定,有的乃至还比较详绝,如危地马拉《宪法》第二八条即划定:“危地马拉共以及国居民有权个别或者集体地向当局递交请愿书,当局必须依法予以办理以及解决。在行政上解决请愿并把抉择通知出往的期限不患上超过三0天。”
绝管各国宪法请愿权条款的详细表述有所不同,有的乃至还将请愿权与其他相干权力划定在1起,但在宪法上明确划定保障请愿权的行使却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同选择。综观这些国家对于请愿权的划定,下列两个偏向是值患上关注的:1是各国宪法去去仅对于请愿权做出原则性划定,而请愿权的实际运作则在专门的《请愿法》或者其他相干法律中入行划定;2是各国对于请愿权的划定1般都触及请愿主体、请愿事项、请愿法子、受理请愿机关及其义务、对于请愿的限制等5个方面。
(2)国际人权公约对于愿自由的划定
2战之后,鉴于法西斯主义暴政蛮横践踏人权的繁重教训,尊敬基本人权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叫。在这1违景之下,1些国际性人权公约相继出生。其中,请愿权也逐渐患上到了有关人权公约的认可与保障。
最先触及请愿权题目的全世界性国际公约是一九四五年的《联合国宪章》。依据该宪章第八七条的划定,“会同治应当局接受并审查请愿书”是联合国大会及其托治理事会的职权之1。然而,宪章自身并无明确将请愿权列为1项基本人权。一九四八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与一九六六年通过的《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均对于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平集会会议权作了明确划定,当然请愿权也能够从这些条款中推导出来,但两部公约自身也没有将请愿权单独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力。不外,一九六六年通过的《公民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国际盟约任意议定书》却对于请愿权依稀作了确定。依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划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任何个人宣称其在公约划定下的权力遭遇损害的任何书面申请。它实际上起到了划定公民享有请愿权及国家机关负有处理、回覆义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