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课件 - 图文(6)

2025-11-04

2) 需要再次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

当申请人已经作出了努力以试图克服或辩驳由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但是又没有使审查员认为已满足所有的修改规定时,如果在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时间届满之前还有足够的时间,审查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书面意见。作出该书面意见需要填写PCT/IPEA/408表格。在书面意见中,应当正确引用具体的条约或细则,指出存在的缺陷并说明理由,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递交其陈述意见。 3) 与申请人的非正式联系方式:电话、书信、会晤

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除书面意见外,如果通过会晤更利于申请人清楚申请中存在的缺陷或更利于申请人答辩清楚,审查员可以提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如果要解决的问题很少,或者问题能够很快、很容易地解释和处理,审查员可以采用电话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

审查员只针对作出国际检索的发明主题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如果其中的发明缺乏单一性时,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或者缴纳附加费用。如果申请人没有答复或者对权利要求限制的不充分时,审查员将就国际申请中看来是主要发明的部分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事实。如果审查员认为几乎不花费额外的努力就可以对整个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也可以对整个国际申请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事实。

5.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1、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

完成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自启动审查之日起六个月,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通常情况下应当保证申请人在PCT规定的进入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前两个月得到报告,以便申请人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决定其申请是否需要进入国家阶段,并且有时间着手进行准备。

2、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

填写报告的基础;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还可能包括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其他缺陷的审查意见。撰写要求与国际检索报告中书面意见的撰写要求基本一致。 表格包括PCT/IPEA/416表,即传送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通知书,和PCT/IPEA/409表,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3、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报告的附件可能有依据条约第十九条修改的文本、依据条约第三十四条修改的文本和申请人提交的对明显错误的更正。

4、报告(PCT/IPEA/409)的传送和利用: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制定出报告后,应迅速地分别将其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并且由国际局将报告的副本传送给所有的选定局。如果选定局需要,国际局随后还要向该局提供报告的英文译本。

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1. 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

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并没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在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PCT条约第19条获得一次修改机会,但只能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进入国际初步审查程序,那么申请人可以按照PCT条约第34条的规定,再获得一次修改文件的机会,并且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修改的自由度更大了。而且在初审过程中,只要在审查员起草报告之前,申请人可以有多次机会与审查员进行沟通并修改文件,并且可以在审查员的指导下进行修改。但是,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2.启动审查的时机

在上面的介绍中,已经提到了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即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书及应缴纳的费用,还要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或国际检索单位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但是也有几种例外的情况,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提前启动审查或者推迟审查。

1、 如果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与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是同一国家局,并且在要求书中没有关于推迟审查的声明,国际初步审查可以同国际检索同时启动。

2、 如果要求书中关于修改声明一栏中指明,根据PCT第19条提出的修改应予以考虑,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必须在收到该修改的副本后才可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3、 如果要求书关于修改声明一栏中指明,根据PCT第34条提出的修改应当作为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但是实际上该修改并没有同要求书一起提交,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通知申请人补交,在收到修改后,或者在通知申请人补交修改文件的期限届满后才可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4、如果要求书关于修改声明一栏中指明,申请人希望将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推迟,那么,除非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前收到申请人根据PCT第19条提出的修改的副本或者表示无意提出修改的通知,否则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应当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时。申请人要求推迟审查的声明往往是在较早提出要求书,又要保留根据PCT19进行修改的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

第六章PCT申请的其他程序 主要内容

本部分主要介绍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其他程序,主要包括国际阶段的变更,改在申请中的错误及国际阶段的撤回。

一、国际阶段的变更

1. 允许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可以请求国际局对请求书或者要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共同代表的信息变更予以记录。

申请人的变更信息主要包括,变更人(权利主体的变更),变更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地址、居所和国籍。

发明人、代理人、共同代表的变更信息主要包括,变更人(权利主体的变更),变更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地址。

2. 变更请求的提出和记录

PCT国际阶段的变更请求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以信函的形式提出变更请求。

在信函中,应当写明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对于中文国际申请,还必须给出变更后的名称、姓名、地址的英文或汉语拼音。 变更请求可以提交给国际局或者受理局。

一般情况下在国际阶段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但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指定局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例如,转让证书。

由国际局通知申请人所要求的变更已经被记录,国际局通常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通知时应当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如有任何错误,请及时通知国际局或者受理局。

3. 提交记录变更请求的期限

1、记录变更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到达国际局。因此,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相关变更请求,也可以向受理局提交。

2、如果记录变更请求在期限届满之后到达国际局,该变更将不会被记录,申请人需要向每一个有关的指定局或者选定局提出记录变更请求。

3、如果申请人希望国际公布能公布变更后的相关信息,记录变更请求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即在优先权日起17个半月之前要到达国际局。

4、如果记录变更请求到达国际局时太迟不能在国际公布时反映出来,国际局会向所有有关的指定局或选定局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该变更已被记录。

4. 对某些变更请求的特殊要求

1、当记录变更请求由尚未列在请求书中的人(“新申请人”)提出时,必须要有(“老”)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例如转让证明或者其他支持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文件。

2、当记录变更请求由新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时,还必须同时提交新申请人签字的代理人委托书。

3、当记录变更请求由原代理人提出,如果该代理人还代表该新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还必须同时提交由新申请人签字的委托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书。

二、改正申请中的错误

当前讲授

1. 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1、由于申请人国籍、居所的原因,中国不作为主管受理局

申请人应当将国际申请提交给主管的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仅接受中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如果国际申请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应当有一个申请人是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才能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如果由于所有的申请人国籍或居所中没有写明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受理该国际申请。通常情况下非主管受理局会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上记录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之后迅速将其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可以受理任何PCT缔约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该申请在向非主管受理局提交申请当天已经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国际局会将非主管受理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2、国际申请使用的语言不是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如果收到撰写据称的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上记录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之后迅速将其寄给国际局,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可以接受所有语言的国际申请。如果该申请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当天已经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国际局会将我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3、错误的指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

如果受理局收到据称的国际申请中的申请人都不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无权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意见陈述由于错误的填写国籍或者居所造成其无权提出国际申请,同时申请人出具在提交国际申请当天有权提出国际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受理局将以首次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

4、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语言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所使用的语言不一致

当受理局发现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语言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使用的语言不一致时,通常会发出缺陷通知要求申请人改正这一缺陷,使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语言保持一致,这样的改正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5、优先权的信息不完整

如果受理局发现任何一项优先权要求不符合细则4.10的要求,或者优先权要求中的任何一个事项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或者当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时,缺少提交申请的国家或局的名称或者该名称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有关的优先权要求,这样的改正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6、应缴纳费用而未缴纳或者未缴足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相关费用,申请人为此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未缴纳的,受理局将会宣布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应缴纳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申请人随后补缴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7、请求书缺少签字

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在提交了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情况下由代理人或指定的共同代表以申请人的名义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申请人之一在请求书中签字,便认为满足请求书签字要求。

8、细则4.17声明的缺陷

为了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国际阶段做出声明,声明的种类包括发明人身份的声明、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声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声明中的语句应当根据行政规程的要求按照规定的语句进行表述,当国际申请的语言是中文时,声明中所有涉及相关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信息都应当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表述。声明的做出不是强制性的,声明的缺陷也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变更。 9、申请文件中存在形式缺陷

申请文件中某些形式缺陷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变更,例如,相关日期没有使用两种表示法,说明书字迹不清楚不符合出版要求等缺陷。 10、缺少发明名称、摘要

国际申请中缺少发明名称和摘要,申请人可以在受理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发明名称和摘要的缺少也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2.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如果在提交据称的国际申请之日,申请文件缺少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书及全部或部分附图时,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在审查员要求的期限内补交,以补交相关文件之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

3.明显错误更正

1、定义

申请文件明显打算写一些其他东西,但除了提出更正的内容以外不可能是指其他内容时,主管单位应当许可更正明显错误。

错误是明显的,更正是唯一的,由主管国际单位判断该错误是否满足上述原则。 2、生效

在国际申请受理及国际检索程序中,更正许可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国际初审单位是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制订之前给予许可的。 3、如果明显错误更正请求被国际单位的审查员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和缴纳特别费用情况下,经申请人请求国际局可以公布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4.任何更正需要得到相关单位的许可

如果请求书有明显错误,应有受理局的许可。

如果国际申请除请求书以外其他部分有明显错误,或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其他纸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检索单位的许可。

如果国际申请除请求书以外其他部分有明显错误,或者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的其他纸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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