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课件 - 图文(4)

2025-11-04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在能够做出合理结论的程度内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经过努力仍然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拒绝对有缺陷的国际申请或者拒绝对部分不明确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检索。

3、没有提供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

对于此类申请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如果申请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改正,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国际检索单位可以不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4、提交的序列表不符合行政规程中附件C的规定

申请人虽然提交了相关序列表,但是其所提交的序列表并不符合行政规程附件C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审查员仍然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后提交费

2005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出的申请,若申请文本包含有序列的公开但不符合行政规程规定标准或没有提交符合行政规程规定标准的电子形式的序列表,除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外,还要求申请人缴纳CNY200后提交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后提交费,审查员也可以对该国际申请宣布不做出检索的决定。 6、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引用一个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PCT实施细则6.4规定,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那些权利要求,并且不得作为另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如果国际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违反这一规定,并且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本国法也是如此规定的,允许国际检索单位在检索报告中写明对该项权利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一般情况下都要尽可能的进行检索,除非上述撰写方式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如果仅仅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检索的情况只需要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加以说明。当国际检索单位对所有的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条约17(2)(a)的规定,对国际申请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表)。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事实并不影响国际申请的有效性,随后的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例如仍然可以继续在指定局的国家阶段的程序。

5.缺乏发明单一性程序的处理

1、发明单一性要求(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2、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

在确定缺乏单一性之后,由于发明构思比较接近,审查员不需要付出额外劳动就能对全部可检索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因此,申请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可以得到全部发明构思的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缺乏单一性,而且每个发明构思相对比较独立,审查员需要付出额外劳动才能对所有的发明构思进行检索,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以补偿检索中付出的多余劳动。 如果申请人拒绝支付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将只对主要发明部分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全部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对全部发明进行检索并制定出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通知缴纳附加费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支付异议费及附加检索费的同时提出异议。该异议将由国际检索单位的三人小组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如果结论是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将全部或部分退还附加费及异议费。 由于申请人没有按照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中的某些部分没有被做出国际检索,这一事实本身在国际阶段并不影响申请的有效性,但是PCT规定,指定国的国家法可以规定,只要该局认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申请人必须缴纳一笔特别费用(单一性恢复费),否则对该国而言,国际申请中未被检索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 6. 国际检索的要求 1、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 2、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韩、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其他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7. 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1、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被引证的相关文件以字母方式给出类型表示。所述类型依与其涉及的权利要求的关系而定。国际检索报告中使用的字母“X”、“Y”、“P”、“A”所表达的含义与国内专利申请检索报告中的相似。具体含义参见下表: X 特别相关的文件,单独考虑该文件,要求保护的发明不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特别相关的文件,当该文件与另一篇或者多篇该类文件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显而易见时,请求保护的发明 Y 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A 认为不特别相关的、表示了现有技术一般状态的文件 P 公布日先于国际申请日但迟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的文件 E 在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 O 涉及口头公开、使用、展览或其他方式公开的文件 T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公布,与该申请不相抵触,但为了理解发明之理论或原理的在后文件 L 可能对优先权要求构成怀疑的文件,或为确定另一篇引用文件的公布日而引用的或者因其他特殊理由而引用的文件 & 同族专利的文件 2、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 3、报告的语言及份数

应使用该报告涉及的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23.1(b)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国际申请译本已被送交,并且该国际检索单位愿意时,使用该译本所用的语言。 如果申请语言为中文,则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为中文和英文译文,申请人收到的报告为中文报告;如果申请文件为英文,则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为英文。

8.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

自2004年1月1日起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单位需要在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同时,还要对该申请涉及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制定书面意见(PCT/ISA/237表)。书面意见和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国际局。书面意见不予公布。 1、国际检索单位制定书面意见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发出书面意见的目的是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2、书面意见的内容 i)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ii)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包括排除主题、不清楚或不支持以致不能形成有意义的意见)

iii)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iv)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引证; v) 对某些潜在的抵触专利文献以及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vi) 国际申请形式或内容的缺陷。

9.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完成期限及传送

1、完成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是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这里优先权日的定义是指如果本申请要求了多个优先权,那么这里的优先权日是指最早的优先权日;如果本申请没有要求优先权,那么这里的优先权日是指的国际申请日。 2、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国际检索单位将书面意见和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国际局。 3、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该国际检索报告通过传送和公开出版提供给申请人、公众、指定局使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报告也将提供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为判断的基础。书面意见不予公布。如果申请人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局将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为基础形成“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PCT第1章)”,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参考。

10. 根据PCT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PCT条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1、允许修改的期限

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两个期限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2、向何处提交 直接提交给国际局。

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

修改文件必须使用该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对于由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其申请文件使用的语言就是国际公布的语言,所以提出对权利要求修改时修改文件使用的语言只要和该国际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一致即可。 允许修改的内容仅针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有以下几项: (1)附有给国际局的信件。

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时必须附有一封信件。说明替换页与被替换页之间的不同,或者说明修改导致对某页的取消。 (2) 提供修改的替换页。

申请人应当对每一页包含有修改过的权利要求的申请文件提交替换页。替换页与前、后两页的内容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修改导致删去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中一整页,则无需提交替换页,只要在给国际局的信中说明即可。 (3) 修改声明。

申请人在提交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的同时可以提交一份声明,声明的内容主要是对修改加以解释,并指明该修改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声明只有在申请人认为必要时才提出。声明随修改内容一起被公布。

同时修改不应超出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中公开的范围。不遵守这一要求,不会导致国际局拒绝接受该修改的后果,但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有可能拒绝接受该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程序也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修改,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修改,有可能不被国际局接受。没有被接受的修改将不予公布。

注意:申请人收到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PCT/ISA/203表),则不允许按照条约19条的规定进行修改。 4、修改的必要性

申请人通过对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获得某些国家的临时保护效力。

第四章国际公布以及国际局的职责 一、国际公布

本节内容介绍国际公布以及国际局的职责。

本节内容包括了国际公布和国际局的职责两个部分。在国际公布的部分,主要介绍国际公布的期限、形式和内容;国际公布的效力;避免国际公布和延迟国际公布。

1. 国际公布的时间、地点和语言

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后迅速完成。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国际局通常在公布日前十五天完成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日起十七个半月内到达国际局的改正、更正、修改、变更等信息可以及时地包含在公布的内容中。 PCT规定的公布语言有十种: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语。2009年1月1日起国际公布语言增加到十种,新增加了韩文、葡萄牙文,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提交的PCT国际申请。PCT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文以外的语言公布的,公布的某些内容,例如发明名称、摘要、摘要附图中的文字以及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要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和英语两种文字同时公布。上述内容的英文译文由国际局负责准备。

2.国际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国际申请以国际公布文本和PCT公报两种形式公布。

国际公布文本在每周的特定日子出版,以电子形式公布。国际局对每件被公布的国际申请给予一个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号由双字母代码“WO”、表示年份的四位数字(公布的年)、斜线“/”和六位数的流水号组成,例如:WO 2004/000001 A1。国际公布文本中还包括国际公布的种类:

A1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 A2 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 A2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17(2)(a)的宣布一同公布 A3 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

A4 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声明(条约第19条)和扉页 A8 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

A9 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 国际公布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1)扉页,扉页中包括从请求书中摘出的有关事项、摘要、和摘要一起公布的图,还包括一些信息,例如小册子中是否带有国际检索报告的信息,公布小册子时按照PCT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尚未届满的信息等;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如果按照PCT第19条已经修改过权利要求,则小册子中应同时包括原始提出的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果有按PCT第19条(1)所作的修改声明,也应当包括在内; (4)附图(如果有);

(5)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如果有);

(6)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如果国际公布文本公布时报告或者宣布尚未得到,应在扉页上加以说明,并在得到后另行公布扉页和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有关的宣布)。

(7)被拒绝的更正请求(按照PCT实施细则91.1(f));

(8)单独提交的有关生物材料保藏的信息的说明,以及国际局收到该说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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