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书中前后自相矛盾的微小缺陷,改正不符合规定的日期表示方法、在请求书的文件清单一栏做出必要的改正等,依职权改正时必须使原来内容仍然清晰可见,并在该页边缘注明改正由受理局做出。
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1、 根据PCT细则4.10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
如果请求书中包含有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受理局将根据细则4.10检查以下内容:在先申请是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中提出;提出在先申请的日期是否包含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优先权要求的声明中是否包含规定的事项,如:在先申请提出日期、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或地区局)等,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该事项;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填写的事项与优先权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如果受理局发现优先权要求存在缺陷,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然没有改正缺陷,受理局将做出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的决定,但是如果缺陷涉及没有提供在先申请号和优先权要求与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受理局不应做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的决定,该缺陷将保留到国家阶段程序中由指定局处理。 2、 优先权的恢复
PCT实施细则第26之二.3规定,当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后,但是国际申请日是在自该日起两个月内,如果受理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为没有能够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而请求恢复的理由满足了该局所的适用标准,受理局将给予恢复优先权。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享有该项更早的优先权。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
? (1)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 (2)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
? (3)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 (4)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 ? (5)此外,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一笔优先权恢复费,目前中国作为
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1000元人民币。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1) 合理理由:即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2) 非故意理由:即误期是非故意的。目前,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理由包括合理理由或非故意理由。对于这一新增条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目前,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美国作为受理局也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
3、 优先权的改正或增加
如果申请人发现提交的优先权中某一项有错误,或者遗漏了某一项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仍然有机会对优先权进行改正或增加。根据细则26之二,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局或国际局递交一份通知,以改正或增加一项优先权要求,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如果所做的改正或增加可能导致优先权日发生变动,则自变动了的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先届满的十六个月期限为准。如果受理局宣布了某一项优先权视为未提出,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局将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这样是为了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可以请求指定局恢复该优先权请求。如果该视为未要求的优先权没有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的话,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则不能恢复该优先权。 4、 优先权文件的提交
优先权文件是指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根据细则17条的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是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如果优先权文件是由受理局出具,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请求受理局准备优先权文件并将该文件送交国际局。例如,中国的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时要求了一项本国优先权,可以请求专利局为其制作优先权文本并向国际局传送,为此申请人需要缴纳优先权文本制作费150元。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受理局也不做任何处理,在将来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指定国会给予补交的机会。
4.费用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费用
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都可以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受理局负责对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按时缴费以及缴纳数额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查。 2、对没有及时缴费的处理
如果在上述一个月期限届满时没有缴纳或缴足费用,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自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所欠费用,并且还要支付相当于所欠费用50%的滞纳金。滞纳金有一个最低和最高数额,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国际申请费的50%。只要申请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补缴并且缴纳了滞纳金,应认为满足了要求,否则受理局将按照PCT第14条(3)做出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 3、费用的缴纳方式及地点 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三种:
? ①面缴: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窗口缴纳,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和POS
刷卡三种形式缴纳。缴费时需完整填写费用计算页。
? ②银行汇款:选择银行汇款的,应在汇款当日向专利局收费处通过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发送费用计算页(写明费用项目和金额)及汇款单回执(注明国际申请号),若不填写费用项目、金额或国际申请号,将全额退回汇款。
? ③授权从账户中扣除:申请人需要在缴费公司开设账户,并进行预存款。
具体的缴费方式以及费用的换算方法,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PCT专栏中有详细的说明。
5.登记本和检索本的传送
1、 必须获得国家安全许可
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只需提交一份文件,专利局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扫描成电子件。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文件作为登记本,扫描成的电子件作为检索本,受理局还会复制另外一份副本,作为受理本。登记本和检索本首先要获得国家安全许可,才能向国际局和国际单位传送。 2、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传送
受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国际局在收到登记本后,会向申请人和受理局发出一份“收到登记本通知书”(PCT/IB/301),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通知书上记载的信息,如申请人、优先权要求等,如果与请求书中填写的不一致,应及时的向国际局提出改正错误的请求。传送检索本的时间一般不迟于传送登记本的时间,但是如果申请人还没有缴纳检索费,这个时候不会传送检索本,直到收到检索费后才传送检索本。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检索本后,会将收到的日期以“收到检索本通知书”(PCT/ISA/202)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国际局和受理局。
三、提交PCT申请的特殊要求
当前讲授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对于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的,视为同时提交了保密审查的请求,申请人不需要额外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准备直接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需要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保密审查合格的,才能向国际局提交PCT申请。对未经保密审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的,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PCT申请的国际检索程序
国际检索程序是每一件国际申请必经的程序,由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主要内容
本部分主要介绍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和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一、国际检索单位及职能
1. 国际检索单位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
到目前为止,被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共有十五个,它们是: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工业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瑞典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加拿大专利局、芬兰专利商标局、巴西专利局、北欧专利组织。印度专利局即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
2. 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国际检索单位的主要职能是检查发明单一性;检查发明名称、摘要的撰写是否符合细则的规定;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国际检索;做出是否允许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做出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以及做出书面意见。
二、国际检索程序
当前讲授
1.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地区局作为受理局,应当指定一个或几个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向该局提交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通知国际局。所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称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如果国际申请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有权受理该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地区局)所指定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为该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有多个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时,申请人可以做出选择。
中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仍然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
国际检索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按照PCT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通过检索PCT最低限度文献努力发现与本国际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随后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作出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性初步的,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
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国际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应当是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在国际检索程序中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下面列举的是允许对申请文件内容做出改正和更正的几种特定情况。 1、更正国际申请中的明显错误
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发现申请文件中有明显的错误(obvious mistake),这些错误是由于书写了某些明显的不是有意要写的内容而造成,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更正明显错误。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明显错误更正请求,但是该错误也应当是明显的,更正是唯一的。
明显错误必须由主管国际单位判断,这样的修改更有利于国际单位审查员的操作。提交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
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在国际公布时,将被国际单位审查员拒绝接受的明显错误更正请求随申请文件一起公布。
【备注:PCT/ISA/216表(提出更正请求通知书):国际检索单位发出,要求申请人向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提出更正请求,更正明显错误的缺陷。
PCT/ISA/217表(关于更正请求决定的通知书):许可更正(及范围)、国际检索是否考虑、全部或部分拒绝给予更正许可的理由。】 2、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
国际检索单位发现申请中包含有(i)违反道德的用语和附图; (ii)违反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iii)贬低他人的产品或方法的陈述、贬低他人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陈述;(iv)根据情况显然是无关或不必要的说明或其他事项。应当建议申请人删除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内容。
【备注:PCT/ISA/218表(关于国际申请中不得使用的词语等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改正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如果申请人未改正,国际局可以从国际公布中删去上述用语、附图和说明,同时指明被删去的词语或图的位置和数目,并根据请求,可以提供被删去段落的各个副本(见条约21(6))】 3、修改发明名称
如果检索审查员发现国际申请没有包含发明名称或者认为申请人确定的发明名称不够简洁、明确,也可以自行确定发明名称,并填写在检索报告的规定栏目中。 4、修改摘要
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摘要不符合要求,审查员可以重新撰写摘要,并且将制定的摘要填写在检索报告的规定栏目中。自检索报告发文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检索审查员制定的摘要提出意见,在收到意见之后,审查员应当决定是否需要对摘要再次改动,如有变动,要将最后确定的摘要内容及时通知国际局。
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国际检索是国际申请必经的程序,只要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国际检索费,检索单位审查员要对国际申请进行全面检索,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拒绝对国际申请或国际申请中的部分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1、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国际申请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检索单位无需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索: (i) 科学和数学理论
(ii) 植物或者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方法,但微生物学方法和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iii) 经营业务、纯粹智力行为或者游戏比赛的方案、规则或者方法; (iv) 治疗人体或者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者疗法以及诊断方法; (v) 单纯的信息提供;
(vi) 计算机程序,在国际检索单位不具备条件检索与该程序有关的现有技术的限度内。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其国内法的规定应当对上述某些主题进行检索,可以扩大国际检索的范围,但是任何国际检索单位不能依照其本国法缩小国际检索的范围。例如,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是按照PCT的规定,该主题内容没有被排除在国际检索之外,当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时仍然要对涉及这一内容的国际申请进行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