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引言:何谓“PCT”?
1.PCT的含义——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2.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规定建立的、旨在专利领域进行国际间合作的一个多边条约(子条约)。
3.PCT体系——不涉及专利权的授予,PCT所建立的体系是“国际申请体系”,而不是“国际授权体系”。
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1. 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截至2009年1月共31个)
1883年签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签定的《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1891年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1967年签定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6年签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2年签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4年签定的《商标法条约》
1970年签定的《专利合作条约》
2000年签定的《专利法条约》
1925年签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1957年签定的《尼斯协定》 1977年签定的《布达佩斯条约》
1961年签定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1974年签定的《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1994年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 中国参加的条约(截至2009年1月共17个)
1980年3月3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
1990年5月26日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5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992年10月5日加入《伯尔尼公约》 1992年1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4月30日加入《录音制品公约》
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协定》 1995年7月1日加入《布达佩斯条约》 1996年6月17日加入《洛迦诺协定》 1996年6月17日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999年4月23日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007年3月6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7年3月6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当前讲授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883年巴黎公约提供了向外国申请的途径。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发明人在外国寻求专利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巴黎公约的三个原则:专利地域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
4.传统的专利体系
传统的巴黎公约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
PCT宗旨: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
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合作的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建立
1. PCT的产生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希望其发明能够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这样申请人就需要分别向各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而各国的专利局也需要就同一发明进行重复性的审查,这样无疑会耗费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的时间与资源,给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局的审查员也带来了许多重复工作。为减少申请人及专利局的重复劳动,1966年开始讨论向多国申请的便捷途径。
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的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
经过了八年的准备工作,条约于1978年1月正式生效,并于当年6月在最初的18个成员国开始实施。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之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协议。参加条约的国家组成联盟,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PCT典型流程
PCT申请的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申请人提交PCT申请前可以要求在先的国家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在优先 权12个月届满前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PCT申请。
PCT申请提出后,国际检索单位将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前完成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及对专利三性评述的书面意见;在优先权18个月时,该国际申请将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在优先权22个月前还可以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员将在优先权28个月完成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不迟于优先权日30个月届满日。
三、PCT体系的构成
1. 与PCT有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上述法律文件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个别条款允许作出保留。 各种指南:
包括《受理局指南》,《申请人指南》和《国际检索与国际初步审查指南》。
上述法律文件仅对国际局、国际单位、受理局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申请人具有指导效力;对于申请人和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不符合上述法律文件为理由提出诉讼。
2. PCT申请的基本特征
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专利合作条约向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新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即PCT申请体系。PCT申请程序通常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称为PCT申请程序的“国际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提交、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要包括国际初步审查(发明的专利性的审查)。由于一件国际申请的上述程序分别由一个特定的专利局代表申请中指定的所有国家统一完成,并且依据的是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的特征,所以叫做“国际阶段”程序。第二阶段是PCT申请程序的“国家阶段”,主要指授权程序。在国际阶段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必须按照各指定国的规定,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行为,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没有关于对“国际申请”授权的规定,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申请中指定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组织)的专利局独立完成,对发明的专利性的最终判断应依据各国(或地区组织)的专利法的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是在各国有效的国家专利(或地区专利)。这一阶段仍旧保留有传统申请程序的特征,所以叫做“国家阶段”程序。
3. PCT体系的组织架构
1、受理局(RO) :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受理局。多数国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2、国际检索单位(IS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提出现有技术的文献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
【备注:到目前为止,被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共有十五个,它们是:AT:奥地利专利局、AU:澳大利亚专利局、CN:中国知识产权局、EP:欧洲专利局、ES: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JP:日本特许厅,KR:韩国工业产权局、RU:俄罗斯专利局、SE:瑞典专利局、US:美国专利与商标局、CA:加拿大专利局、FI:芬兰专利商标局、NPI:北欧专利协作组织、IN:印度专利局、BR:巴西工业产权局。】
3、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上面列举的国际检索单位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4、 国际局(IB)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有中心管理的任务。国际局负责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负责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负责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国际申请和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此外,国际局还负责受理国际申请。
5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的、要求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 那些缔国即为指定国,被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
4.PCT体系的一般说明
1、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PCT专利”,只有 PCT国际申请;
2、PCT体系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3、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等程序帮助申请人获得可专利性等有用信息。 4、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在国家阶段作出;
5、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利得到保 护; 6、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
四、PCT的发展
当前讲授
截至到2009年10月31日PCT成员国:142个 尚未加入PCT的国家:
阿根廷、玻利维亚、乌拉圭、委内瑞拉、圭亚那、巴拉圭、柬埔寨、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伊拉克、约旦、沙特、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索马里 等
1. PCT的申请量
2005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十位; 2006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八位;
2007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七位; 2008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六位;
2. 谁在使用PCT
美国、日本、德国一直是PCT申请提出的主要国家。
3. 中国加入PCT的情况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从该日起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接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局还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从同一日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中国,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的指定局。自1994年至今,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数量在逐年增长,2008年一年达到6089件。世界排名第六。
同时外国的申请人越来越多地利用PCT途径寻求中国的专利保护2008年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数量已超过按照巴黎公约原则直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国家申请的数量达到57421件。
五、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优势
1. 一种独特的程序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及时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
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在一个局提出,进入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允许在最后瞬间提出外国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
推迟决策的时间。PCT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提出之后的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里进行思考,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直到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再确定需要进入其国家阶段程序的指定国的名单。 3、国际申请日在所有指定国具有国内申请日的效力
受理局经过审查后,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将被所有成员国接受。 4、所有指定国都接受的统一形式要求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可以参考利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初审结果,减少了重复性的审查工作。
5、以最小的花费,向外国提出申请的决定可以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6、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可对发明的经济价值及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估计。
2. 较大的灵活性
1、自动指定所有的成员国,保留选择的余地 2、可通过各种途径撤回申请
3、最晚可在实际公布日前的15天以前阻止或推迟国际公布,可以有条件的撤回 4、要想避免更多的花费,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 5、国际价段做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局均有效力 充分利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6、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