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XXXXXX)、回收金额固定/可确定: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XXXXXX;
②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主要是债权性投资,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持有到期: ⑴该金融资产期限不确定;
⑵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⑶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⑷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的情况。 ?表明企业没有能力持有XXX的情况:
⑴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的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⑵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的情况;
⑶其他(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日对持XXXXXX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持XXXXXX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持XXXXXX在出售/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剩余的持XXXXXX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将该金融资产划为持XXXXXX,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出售日/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⑵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重分类; ⑶出售/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包括: 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XXXXXX予以出售;
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XXXXXX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其出售; 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其出售; ㈣因法律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其出售;
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大幅度提高持XXXXXX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其出售。
?对于发行发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XXXXXX,但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发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为持XXXXXX。
2.企业不能将下列划分为持XXXXXX:
①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②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③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初始时,应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并在存续期间/使用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金融资产/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未来现金流量无法可靠预计时应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4.摊余成本指初始确认金额: ⑴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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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加上/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直接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⑶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息收入(摊余成本X实率)-实际应收的钱(面值X票率)
5.购入:借 “持XXXXXX-成本”
贷 “银存” 、借/贷 “持XXXXXX-利息调整” 确认: 借 “应收利息”、借/贷 “持XXXXXX-利息调整” 贷 “投资收益”[实际利息收入(摊余成本X实率)] 6.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书P29)
出售部分时: 借 “银存”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 “持XXXXXX-成本”、“投资收益” 贷 “持XXXXXX-成本”、“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出售时:借 “银存” 借 “其他综合收益”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贷 “投资收益”
?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与持XXXXXX基本相同。
第四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是管理层意图的如实表达。
1. 初始确认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应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利息/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发生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是外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宣发发放时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将取得价款与账面之间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购入时: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利息调整
贷 “银存”
收利息时:借 “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根据末摊余成本与账面之间: 借 “其他综合收益”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第五节. 金融资产减值
1.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XXXXXXXXXXXXXX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一组)的账面价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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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客观证据包括:
①发行方/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②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本金发生违约/逾期等;
③债权人出于经济/法律等方面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④债务人可能倒闭/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⑤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⑥无法辨认但根据公开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债务人所在国家/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⑦发行方经营所处技术、市场、经济/法律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成本; 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非暂时性下跌; ?判断时应注意:
①这些客观证据的损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能可靠计量。对于预期可能的损失,无论发生可能性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②如难以找到单项证据来认定,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来判断;
③债务方/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所持的金融资产产生了减值,但企业将债务人/金融资产发行方的信用等级下降因素,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减值联系起来,往往能够对减值作出判断;
④对以外币计价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将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公允价值对比,判断其是否减值。
⑤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已发生减值,应综合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非暂时性下跌,同时从持有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金融资产发行方由于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修改,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短期应收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
3.对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企业,在考虑减值时,应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不重大的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实务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金额重大的标准,一经确定,应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单项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重大和不重大)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注意:
①应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如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
②对已包括在组合中的资产,一旦有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应将其从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③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企业应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消除差异。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后的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外币金融资产减值的,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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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4.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该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挂钩并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采用类似方法。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另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该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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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金融资产转移 1.转移情形:
①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如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
②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还满足一下条件:
⑴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市场利率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条件;
⑵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作为担保物,但可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⑶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合同约定再投资的,应将投资收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2.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条件应注意:
①转出方能否对转入方实施控制,如能则表明是转出方的子公司,应纳入转出方的合并财务报表属于内部交易,不存在终止确认问题;
②看金融资产是整体转移还是部分转移。部分转移情形包括:
⑴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⑵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 ⑶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90%转移等。
3.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不符合则相反) ①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②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③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4.符合终止条件的计量:
①整体转移:转移损益=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损失)-该资产账面价值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负债的,应在转移日按公允价值确认(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收取的交付给指定资金保管机构等)应确认为一项服务资产/负债。服务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服务资产应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其金额应根据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而确定。实务中所涉及服务费金额较小的,可在收取时确认为收入。即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②部分转移:应将所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这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金融资产转移损益。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公允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发生过与其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按最近交易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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