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要不定期对配送车位单和配送车上实际装的卷烟品种、数量核对,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电访员、送货员套购卷烟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专卖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要认真检查核对《送货小票粘贴备忘册》记录的销售数量与实际销量是否吻合,收集客户对送货员、送货司机的意见,及时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线索,收集证据,将情况及时向专卖部门反映,由专卖部门及时制止、查处送货员和送货司机私自截留卷烟、货款、掺假、掺私以及挪用、倒卖卷烟,串换品种等以烟谋私行为。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促进全市行业自律,保障全市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施行办法》,结合**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主体
市、县(区)两级烟草专卖局是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和整顿办,县(区)局专卖监督管理股是同级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二、监督对象
1.市局的监督对象:经济运行科、物流中心、营销中心; 2.城区局的监督对象:城区营销部和物流中心(监督城区市场的卷烟配送情况);
3.其他县(区)局的监督对象:本局辖区的卷烟营销部。 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参照省局《施行办法》和《**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监督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参照省局《施行办法》和《**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进驻被监督单位、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2.询问被监督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要求被监督单位、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
4.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部门的有关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上述资料可予以封存;
5.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被监督单位、部门组织烟草专卖品经营的计划、价格、购销渠道等情况有权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6.对被监督单位、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对被监督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同级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总的要求是,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的专卖管理监督,参与经营政策的制定,了解日常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认真负责地向分管领导提出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对“两烟”经营各个环节的具体监管要求,参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烟草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市局经济运行科、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及10个县区卷烟营销部。
第四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经营计划、价格、供进货渠道等情况有权实时进行网上专卖管理监督。同一级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开启。
(六)对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请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专卖管理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组织的定期检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并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结果一般应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须在全市行业内部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作为市局对各级领导干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