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配偶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陪护假5天;配偶生产90天以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陪护假5天。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2.陪护假必须在配偶生产后100天以内使用,至多可分2次使用,逾期不得使用。
㈨ 工伤假
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其所在部门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2.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㈩ 节育假
1. 根据医院证明,男女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为节育假。
2.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照工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十一) 献血假
1.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的员工可享受3天献血假。
2.献血假在献血后1个月内使用有效,不得分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