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产假15天;产假中所涉及的晚育(女员工满24周岁初育)及独生子女假,各单位所在地当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经单位批准后,按当地政策执行;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产假(含多胞胎生育、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奖励的产假)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⑵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1天至21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
2.哺乳假
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期间视同出勤。
⑵ 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计算办法为:(12个月-已休产假月数)×30/8,计算结果如遇小数点四舍五入。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3.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者,可休假1天,视同出勤。
4.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㈧ 陪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