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事假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
㈣ 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凭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2.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的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机构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㈤ 婚假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登记结婚的)增加10天(晚婚共可休13天);婚假只限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逾期作废。
㈥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7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去世的,可另给路途假2天。
2.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月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逾期不得使用。
3.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公司相关报销办法执行。 ㈦ 女员工四期假
1.产假
⑴ 女员工单胎顺产给予90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凭生产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