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兴文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僰王山镇原粮站宗地区域征收补偿安置的
决 定
为了顺利推进僰王山镇集镇建设,顺利完成原粮站宗地区域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实施主体
兴文县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局委托僰王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征收范围
僰王山镇原粮站宗地东至正街,南至小街子,西至原区公所办公室,北至镇政府。
三、拆迁补偿面积的确认 (一)宅基地面积的确认
以颁布的?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以颁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三)经营性房屋面积确认
临街沿路面两侧正在用于经营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确认。
(四)其他规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但应给予安置补偿的私有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五)对平均层高高于2.2m的房屋和临时设施的认定 (一)具有产权手续或其他合法的能证明产权人的手续的房屋的自然层平均层高低于2.2m,换算公示为:建筑面积=(平均高度÷2.2m×旧楼层实际建筑面积)
(二)不具备永久建筑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建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的按临时设施认定补偿。临时设施补偿标准:
房屋性质 结构 砖混 标准(元/㎡) 说明 900 砖混结构 临时设施 砖木、瓦 土木 750 600 砖木结构 木结构及其它 (三)临时设施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
1.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砖混结构的房屋按1:1的比例返还安臵房屋面积,安臵房面积大于拆迁住宅面积20㎡以内,被拆迁人按照建筑成本价900元/㎡支付拆迁人,超过20㎡以外,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1480元/㎡支付拆迁人。在拆迁时,征对房屋修建年限,按5年以下100元/㎡,6-16年60元/㎡,17-25年30元/㎡补偿被拆迁人,25年以上的互不补差。
砖木结构、土墙及串柱结构的瓦屋面房屋,按1:1的比例返还安臵房面积,补拆迁人按150元/㎡支付给拆迁人。其中砖瓦混结构两层以上(含两层)瓦屋面的建筑物互不补差。安臵房面积大于拆迁面积20㎡以内,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价900元/㎡支付拆迁人,超出20㎡以外,按市场价1480元/㎡支付拆迁人。
2.货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按砖混结构900元/㎡,砖木结构750元/㎡,土墙及串柱结构600元/㎡,偏房100元/㎡,简易偏棚50元/㎡的单价,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若选择房屋安臵,但安臵房面积小于拆迁面积的,由拆迁人按上述单价补偿被拆迁人。
(二)经营性住房补偿。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砖混结构的网点房,按1:1的比例还房,等面积调换互不补差。若返还网点房面积小于被拆迁面积的,拆迁人按
4500元/㎡补偿被拆迁人,大于拆迁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4000元/㎡支付拆迁人。
砖木、土木、串柱结构一层瓦屋面的网点房,按1:1的比例还房,若返还网点房面积小于被拆迁面积的,拆迁人按补偿被拆迁人,大于拆迁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4000元/㎡支付拆迁人。
2.货币补偿
砖混结构按4500元/㎡,砖木、土木、串柱按4350元/㎡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补偿。
(三)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见附件) (四)拆迁补助费用 1.临时过度补助费
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月按拆迁面积2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就地安臵过度期限为24个月),被拆迁人自行租房居住,若拆迁人能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安臵房的,不予补助临时过度费。被拆迁人由于拆迁人原因造成安臵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由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过度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4元/㎡予以补助(含搬出、搬入) 经营性住房:根据确认的面积,按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含搬进、搬出)。
3.经营性补助费
因拆迁使被拆迁人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的面积,每月按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对水、电、闭路、电话、天然气户头的处理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如:征收时有水、电、闭路、电话、天然气户头的,由被征收人完清一切使用费用手续后报停,分别在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广播电视传输公司、电信公司、天然气公司开具户头证明交征收部门,新房竣工后由征收部门恢复安装,不收取费用。若无户头需新安装的按水户头2000元/户,电户头1200元/户,闭路户头400元/户,天然气户头3600元/户的标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拆迁人负责办理。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水、电、闭路、电话、天然气旧房有户头的,由被征收人完清一切使用费用手续后报停,户头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六、拆迁奖励
对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并交出房屋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提前5日及以上搬迁交出房屋的,按30元/㎡标准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至4日搬迁交出房屋的,按20元/㎡标准奖励;没有提前搬迁交出房屋的,不予奖励。
七、新、旧《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