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十日以内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零二、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 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 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 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2. 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三、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四、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所占扣押财物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所占扣押财物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所占扣押财物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零五、《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三十七条执行; (二)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可以并处罚款: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三十九条执行。
一百零六、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零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无佣金的或者佣金一万以下的,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佣金一万以上五万的,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佣金五万以上的,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拍卖成交价十万以下,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 拍卖成交价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拍卖成交价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 拍卖成交价一百万以上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最高应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最高应价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2、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最高应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最高应价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一、法律规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拍卖现场公布举报电话或拒绝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曾因违反该条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二、法律规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一家的,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二家的,予以警告,处二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 (三)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三家的,予以警告,处四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四)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四家以上的,予以警告,处六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三、法律规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者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二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被警告或者责令改正,但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竞买人损失的,或者公告、展示时间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二分之一的,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有非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一十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一)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所得二十万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
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一百一十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经营额超过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执行标准:
(一)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