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电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按下表值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其规定的最小距离。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 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控制表
安全距离(m) 项 目 平 行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电杆基础 乔木树主干 灌木丛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0.25(0.10) 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热力管沟 水管、压缩空气管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0.50(0.10) 2.00 1.00(0.25) 1.00 0.50(0.25) (0.50) 0.50(0.25) 0.50(0.25) 0.50(0.25) 0.50 0.60 1.50 0.50 交 叉 — — — —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3.00 1.50 1.00 1.00 1.00 0.50 注:①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外层)的外缘算起; ②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③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④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
第八十条 高压架空电力线接近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厂房或仓库时,最小水平间距为两倍电杆高度,送电线路与散发可燃气体的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第八十一条 高压专用走廊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第八十二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八十三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第八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八十五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屋前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筑基地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地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八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m2/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m2/人;居住区级(含组团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m2/人。
(二)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三)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五)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八十八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位于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可将屋面(含架空层)绿化、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化面积; M——屋面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小于、等于1.5米,且具有可达性 大于1.5,小于、等于6.0 大于6.0,小于、等于12.0 有效系数(N) 1.0 0.50 0.30 第八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2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退让出的地块作绿化用地。除特殊部门因安全、保密等需要,须建设封闭式围墙外,一般应建通透式围墙,围墙上宜作适当的亮化设计,围墙形式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第九十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凸形封窗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第九十一条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临街住宅布置有厨房间必须设计室内烟道。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应埋入地下。 第九十二条 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第九十三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是实施《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技术规定,由岳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岳阳市属各县(市、区、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名 词 解 释
一、容积率
指建筑基地(地块)内所有建筑物面积之和与基地总用地面积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