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2025-06-28

二、建筑密度

指建筑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三、绿地率

指建筑基地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但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四、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五、多层建筑

指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18米)。 六、高层建筑

指公共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以上(含七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1米,小于100米)。 七、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八、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九、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十、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十一、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十二、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十三、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十四、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洞庭湖以东、九华山路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南湖水域以北所围合范围(详见附录一《岳阳市建筑间距类区范围示意图》)。 (二)建筑间距Ⅱ类地区:指建筑间距I类地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 附录三:

计 算 规 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

(一)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二)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建筑面积。

S=K×A

式中:S指折算的建筑面积;K指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指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三)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四)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三、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一)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河道留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边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二)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指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指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指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层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五、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一)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二)居住建筑阳台上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面长度的3/5时,间距从阳台外边量算; (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从相邻建筑外墙最凸出部分外边线量算;

(四)建筑间距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六、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的区域,其高度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七、沿路建筑高度

(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1、A≤L(W+S) 见图六(轴测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部分实际高度。

2、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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