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o)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类地区分别为18m、20m;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类地区分别为13m、15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在不影响边界外侧建设单位使用功能及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间距 朝向 类型 居 住 建 筑 非居住建筑 类区 退让 距离 层数 低层 0.45~0.5H 0.45~0.5H S—12 0.55H 0.55H S—12 3.0 6.0 14 2.5 3.0 6.5 4.0 7.0 15.0 3.0 4.0 8.0 3.0 6.0 9.0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4.0 7.0 10.0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8.0 离界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离界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Ⅰ 类 地 区 主要朝向 多层 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 多层 高层 低层 Ⅱ 类 地 区 主要朝向 多层 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 多层 高层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其(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敝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且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为显示公平原则,新建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按下式予以核定:
①当新建建筑物位于已建永久建筑南向时,其北向最小离界距离: D=D1+0.6×(D2-d) (a)
②当新建建筑物位于已建永久建筑北向时,其南向最小离界距离: D=D1+0.4×(D2-d) (b) 注:(a)、(b)两式中,
D—新建建筑离界距离;
D1—新建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自身离界距离; D2—已建永久建筑应按《技术规定》要求的离界距离; d—已建永久建筑实际离界距离。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路 退让距离(m) W≥45 位 Ⅰ 类 地 50 ②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高度小于24米的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③在Ⅰ类地区或特殊地段按此规定确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⑤退让城市快速路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⑥岳阳大道、巴陵路等主要城市干道已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退让距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 第四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以符合下表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控制表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与建、构筑物关系 高层5 无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道路 有出入口 多层3 — 3 5 2 2.5 3 2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