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自考教育法学的复习提纲(5)

2025-09-24

其才,竞争上岗。

2)评聘合一的原则 这冲破了职务与岗位终身不变的现象。

3)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聘任教师职务不仅要明确职务的责任、权力、报酬,做到责、权、利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起到激励作用。

4)择优聘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5)德才兼备的原则6)调整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的原则 5、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可称为“思想教育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可称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称为“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可称为“提高水平义务”。 6、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投入,保证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

7、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行政和学校违法行为;教师违法行为;学生违法行为;社会违法行为。 8、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归纳起来,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教师偷取、泄露试题;教师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教师泄露学生隐私;教师奸污学生;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9、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1)学生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4)中学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0、《教育法》中如何规定了哪些教育制度?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11、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1) 方向性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无产阶级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 (2) 公益性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私人。即国家是办学的主体。国家和社会有权监督教育事业的运行。从整体和根本上来讲,举办教育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教师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公益性事业。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教育事业不能受不当因素的侵扰。国家和社会有权采取措施,清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状况。(3) 民主性原则(4)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5)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6)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12、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

教育法规制定的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手续。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各国在制定法律规范文件时,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讨论。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13、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是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施行;2)法律颁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法律中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终止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新的教育法颁布后,原有同类教育法自行失效;2)在新的教育法中明文规定原有旧法废止;3)因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1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区别 教育政策 教育法规 (1)制定机关 中国共产党

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的形式和手段固定下来 (2)范围 比较广泛

一部分教育政策经过国家机关制定为教育法规,仍有一部分没有制定成 (3)形式 党章和代表大会所做的决定

通过以宪法、法律、条例、规定中有关教育的条款等形式把教育政策具体化 (4)实施方式 党的纪律和宣传教育 强制手段执行 (5)稳定性 调整得较频繁 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15、教育政策的主要作用(1)导向作用——教育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 表现: 1)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 2)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规定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不仅规范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而且还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做得更好。 (2)协调作用 定义:协调作用——政策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状态的制约和调节能力。原因:教育政策之所以具有协调作用,首先是由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即政策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其次是由政策体系的内在要求决定的。教育政策体系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教育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政策之间必须合理的搭配组合;再次是由政策协调的核心内容决定的,在政策协调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核心内容是利益关系。 主要特征表现: 1)多维性。政策所要协调的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协调某一事物,正是为了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取得相对平衡 2)动态性。协调的过程,是是在事物之间进行“给与”和“让渡”的过程,是在发展中由失衡、不协调状态向平衡、协调、稳定发展转化的过程。 3)适度性。政策在协调事物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时,应掌握利益需求的最佳满足界限,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违背了适度原则,就会出现新的不平衡。 (3)控制作用 定义:控制作用——政策制定者通过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发展的制约和促进,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 原因:政策之所以具有控制作用,首先,是由政策的规范性决定的;其次,是由政策控制在社会控制中的核心地位决定的。 主要特征表现: 1)具有控制机制的强制性; 2)具有惩罚性。

16、教育政策主要表现形式一、党的政策文件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三、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 四、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五、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

17、制定教育政策的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制定教育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 1)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2)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必须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 18、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1)政治性原则 是制定教育政策所应遵循的首要的和根本性的原则。 2)群众路线的原则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在一切工作中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保证,是党和国家制定教育政策的保证。制定教育政策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原则。 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而是一般与个别相结合。三是要反对命令主义,也要反对尾巴主义。 3)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制度上保证教育政策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又防止各自为政;既能从制度上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同时又避免无人负责,放任自流;既能够从制度上保证个人和集体之间的正确关系,又能防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4)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实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实事求是地对待外国经验,反对思想僵化的教条主义和否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

19、学校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违反教育政策、法规,利用学生进行不当甚至是违法的营利行为,从而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甚至造成事故;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租、挪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3)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监护学生的职责义务而造成学生死亡; 4)由于教育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 6)违反《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私自加重学生的勤工俭学负担,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事故; 7)经营管理方式、手段违法。

20、学生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违反校规校纪; 校园暴力; 赌博; 吸毒; 盗窃; 抢劫; 欺诈及诈骗; 性犯罪; 故意伤害他人; 故意杀人。 21、如何预防中小学校违法行为?(1)健全、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基础 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保证(2)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这是依法治校的必要前提 校领导及全体师生共同学法,提高法制意识 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3)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尽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去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国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人们对教育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实施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知程度等等。 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对学生的综合教育。 1)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2)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的力度。 3)强化社会教育,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2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侵害方请求法律救济的程序。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的: 诉讼方式; 行政方式; 其他方式

23、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4、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生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5、仲裁程序1)申请;2)受理;3)答辩和反诉;4)代理;5)证据;6)审理;7)调解;8)裁决。

自考教育法学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1、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总体上可划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其职权如下: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 ?制定国家基本学制和各级各类教育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审定全国通用的普通小学教科书;?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 ?主管高等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主管教师工作;?主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的教育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具体说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如下: ?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核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政策、法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解散的审批、注册、核准等工作;

?主管教师、教职员的资格认定、录用、聘任、培训、考核、奖罚、职称、待遇等人事习惯行政工作; ?主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各项教育、

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 2、学校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学校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1)自主管理权,即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教育教学权,即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生权,即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4)学籍管理权,即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颁发证书权,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权,即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财产权,即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干涉权,即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9)其它权,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学术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及学业成绩,即“学生管理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参与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以上是教师的主要权利,教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 4、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当地政府有义务建立普及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有了《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接受普及教育就成为义务,同时,家长有义务送适龄子女入学,各行各业或个人都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就业,否则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就会受到应得的制裁。 ?年满15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规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教育法规的本质特征。

?涉及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学生是否有权根据身心发展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项比较原则性的权利,它的实际含义还需要通过一些具体权利来体现。我国的教育答对学生的具体权利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可称为“参与活动权” 这体现了教学民主性,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是一种双向活动,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可称为“获得学金权”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称为“公正评价权” 5)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称为“申诉起诉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可称为“其他权”,主要包括3种情况: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而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重复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经法定解释,该项权利具有了新的涵义;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学生权利的新规定,包括新赋予的权利,对原有权利的修订,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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