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自考教育法学的复习提纲

2025-09-23

09自考《教育法学》总复习专题资料

第一章教育法学引论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

一、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运用理性手段揭示教育法律发展规律,形成教育法的本质理论并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社会科学,是法律分支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同时又是法律现象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教育法律的思想观念,教育法律的表现形态,教育立法、教育法制对教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及其发展规律等。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人将其分为三个具体的层面:本质层面、实践层面、理论层面。 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教育法学产生与发展概述 1、古希腊时期 2、20世纪50年代以后 二、国际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1.德国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德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侧重于立法理论以及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从理论上为国家的教育立法提供可行的依据,从而起到积极的作用。 2.美国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从美国近年来出版的教育法学著作来看,其显著特点是理论研究、法律研究和判例研究并重,适应了社会实践的需要。例如,瓦伦特(Valente)的《学校法》一书,系统地论述了法律、政治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组织管理法律制度,宗教与教育,教职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费的筹措与拨放等方面的问题。该书既有理论分析,又有法律解释,同时每章又都附有判例介绍,体现了美国教育法学研究的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的特点。 3.日本教育法学的发展和现状

1963年,日本出现了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书名为《教育法》,作者兼子仁。该书的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民的教育自由与学习权、保障国民教育权的公共教育制度、教师的教育权与父母的教育要求权、教师职务的专业性和特别身份保障、教育行政、学校条件的筹措性等基本理论问题,构成了日本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三、中国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1、教学著作 (1)一类以建立我国教育法学体系为主要内容;

(2)另一类则是对199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阐释和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2、特点 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已进入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中,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不断问世,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水平在整体上得到了提升。 第三节教育法学的性质 一、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1、传统法律部分的划分:

(1)一方面从不同类别的法律角度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按照上述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划分在国内法学中,是国内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2、认识论划分方法

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教育法学则可划分到应用法学中,因为他所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教育法律尤其是教育的实践问题。 二、教育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教育法学与法学 1、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2、教育法学则是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教育法学与教育学 1、教育学是研究一般教育问题的学科,研究的内容主要有教育的本质、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教育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教育与人的关系、教育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教

育制度,等等。

2、教育法学则是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以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从以上的比较中不难看出,教育法学和教育学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大致相同的客体进行研究,二者之间有着相互融通的密切关系。因此,研究教育法学时必然会运用到教育学的研究成果。 3、两者的区别

(1)所从属的学科不同。

教育法学主要被看作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教育学科是整个教育科学体系的基础学科。 (2)研究的对象不同。

教育学研究的是一般的教育问题,而教育法学研究的则是教育法律问题。 (3)研究的目的不同。

教育法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揭示教育法律产生、发展的规律,为制订教育法制、规范提供依据;而教育学的研究目的则是揭示教育的基本规律,以指导整个教育实践活动。 (三)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

1、从宏观教育管理来看,教育法学属于教育管理学的范围。

2、从微观方面来说,教育管理学是教育法学的基础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必须在教育管理学的指导下进行。 3、二者的区别

(1)学科性质 从学科的性质来说,虽然可以从管理的角度来研究教育法问题,把教育法学作为教育管理学的分支,但这毕竟是不全面的。教育法问题更多地还属于法学问题,只有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才能更准确地揭示出问题的实质。所以,教育法学更多地从属于法学,而不是管理学。

(2)研究对象 就研究对象来看,只有构成法律问题的教育管理问题,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问题。所以两者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

(3)研究任务等方面。 教育管理学的任务是揭示教育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律,指导教育管理实践,虽然也对教育法律实践有指导意义,但这只是教育管理学的间接任务。教育法学的任务就是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和原则,直接为教育法律实践服务。

(四)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主要研究各行政部门专门法律制度中共同的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做是行政法的分论,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教育法学又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法学的特定的研究范围,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的教育行政关系。因此,我们在研究教育法学时既不能将教育法学等同于行政法学,亦不能置行政法学的一般原则、原理于不顾而割断二者的总论与分论的联系。 (五)教育法学与民法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两种社会关系,教育行政关系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行为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行政法学有关,而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这就与民法学密切相关了。 (六)教育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综合研究一定社会形态的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社会学有着近似的研究客体,两者之间有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因此,社会学与教育法学也有着一定的相互联系,研究教育法学时,亦要注意社会学和教育社会学的发展。 (七)教育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以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反之,法又影响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教育法学研究对象中直接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内容,如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和渠道等

都与经济学有密切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育本身就是前景看好的巨大产业,教育法制的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在现代国际竞争中的成败得失。 第四节教育法学体系与内容 一、教育法学体系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教育法学内容

所谓教育法学内容,它是指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即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教育法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一)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教育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相互关系,教育立法与法学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律体系及其发展前景的预测等内容。

(二)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即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法学基础理论在教育法学范围的运用和延伸,是学习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 教育行政又是行政法在教育法范围内的运用和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权力、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和职责等内容。

(四)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教育法是把体现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教育方针、教育原则、教育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使统治阶级便于对教育事业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方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等。

(五)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六)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是教育正常有序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教育现代化、法制化的基础。对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的研究是我国教育法学一个崭新而重要的任务。 (七)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研究外国的教育法律以及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不可缺少。其主要内容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管理、教育证书的承认以及与外国教育法的比较等。

(八)部门教育法律制度 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是指对不同受教育对象所实施的具体的教育管理体制。它主要是指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部门教育管理、设置、校舍、设备、经费、法律责任等。

(九)教育法律保护 教育法律保护是指教育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在维护教育正常秩序中的作用。一旦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法律的保护。其主要内容有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制裁、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等。

(十)教育法学基础理论 教育法学的基础理论是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基本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基本原理。

第五节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教育法的意义

(一)研究教育法学是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二)研究教育法学是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1.教育立法的需要2.教育执法的需要3.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的需要 (三)研究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 二、研究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意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

1、汉字“法”的古体书写为“灋”。《论文解字》中许慎是这样解释的“灋,刑也,平之为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2、汉字“律”,据《论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3、法律。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都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我国拥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可以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教育社会关系和教育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统治阶级对教育的调控手段。 二、教育法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概括,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二)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教育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四)教育法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三、教育法的特征

作为一种教育规范和教育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其他法律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二)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三)教育强制措施施行的柔软性(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五)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第二节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制 一、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管理 二、以法治教与教育法制

1、法制(1)静态的法制,简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

(2)动态的法制,法制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地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 2、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训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三节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的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

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3.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4.保持对教育内容进行质量标准的法定;5.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6.对教师职业进行法律规制;7.对教育经费筹措实行法律控制;8.促进人类教育的普及与发展;9.促进法律的形式合理化和功能的普遍化,全面实现教育的法制化。 第四节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地位问题的回顾

1、独立说,教育法是独立的法律部分2、隶属说,即应隶属行政法之下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下简称为隶属说)3、折中说,即则认为教育法不属独立法律部门,但也不能归属于行政法。 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独立说

教育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既不能再视为是隶属关系,也不能认为处在孕育阶段而不能平行,应该是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理由是:

1.从行政法本身包容的范围来看,教育领域中带来零法主体的更多一面是非行政主体的学校、教师、学生,办学主体(投资办学者)参与。在主体上教育法已超出了行政法包容的范围。因此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它已不再能够完全包容教育法的调整对象。2.教育关系是围绕人的培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社会关系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3.近年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得到迅速发展,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大量的教育法律法规随着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的制订,纷纷出台和正在抓紧制订。4.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5.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以《教育法》这个母法为基础,已形成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现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但有待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6.从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来看,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是区别法律部门的又一标准。 三、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动态分析

1.法律法规自身的重要性,本身就是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

2.一个法制建设的动态发展,除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结合之外,必须是实证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是法律实践与法律文化的统一。即不仅包括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包括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 3.从教育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这一教育法律实践过程的动态方面考察。

4.教育关系是围绕人的培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社会关系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5.人类自身的发展有赖于教育,教育不仅能使人类文明得以传递和深化,促使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更主要的是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 6.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教育对社会的渗透已是全面化。 7.一国的法律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8.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教育立法现状。 第五节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渊源的概念1、概念: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法理。(5)国际协定和条约。 二、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政府规章。 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 第一节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的属性。 2)法律规范是以规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对任何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用同一标准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教育法律规范结构的概念

法律规范不仅在内涵上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而且在组成结构上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所谓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角度看法律规范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每一个法律规范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2、两要素说。3、新三要素说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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