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教师应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
第一,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第二,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金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第四,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五,学生有申诉起诉权。第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6、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7、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8、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三、学生的义务
1、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2、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学生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一节教育的地位 一、教育战略地位的确立
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把教育列为我国经济建设三大战略重点之一;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使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捉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首位。”“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行’的思想。”“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对我国教育战略地位明确而完整的表述。 二、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各类长、中、短期规划和计划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教育优先原则,同时,要逐年增加教育拨款,改革教育经费筹措体制,确保教育投入的依法增长。 第二节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一、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与拨筹体制 1、教育经费投资体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教育经费由中央财政“戴帽”下达进行分配,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教育部门安排使用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其特点是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及其各项事业集中统一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在财政上全国统支统收,所有财政收入除中央按计划安排给地方的部分以外,余者均须全部上缴中央。所有的事业投资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即中央集中对所有的事业投资统一进行再分配。
但存在以下两个主要弊端:一是教育经费切块安排,没有法定的分配比例,容易受政治因素影响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左右,教育经费投入量有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每年教育经费的增加量,教育部门心中无数,分配时人为因素较多,难以科学地统筹安排当年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教育投资利用率不高。
教育经费投资体制,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经济增长较快,教育投资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相对处
理得较好,教育事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是,从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国家对教育事业重视不够,对教育的投资太少,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一直很低,造成我国教育物质基础薄弱,教育发展严重落后于社会进步的需要。改革原有的教育经费投资体制,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教育经费新拨筹体制的确立
教育经费拨筹体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这是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以及其他项目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如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等合计投入的教育经费,是我国教育经费总支出量的主体;二是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包括用于教育的税费、校产收入、社会捐资、农村集资、金融信贷、教育基金等合计的教育经费,相对于财政拨款来说是辅助手段。但是,每一种渠道都已成为我国筹措教育经费新体制,即教育经费拨筹体制的重要渠道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教育经费拔筹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这是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和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 (二)城乡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全国城乡普遍征收的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费用。 (三)校办产业与社会服务收入
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对于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开展勤工俭学、组织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又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有效措施。 (四)社会力量集资与捐资 1.社会力量集资办学
社会力量集资办学,是指乡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筹措义务教育办学经费。这是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解决实施义务教育校舍不足和危房改造起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 2.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是指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外民间组织和个人,向教育机构捐资兴建校舍、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设立教育基金会、奖学金及其他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的捐赠。捐资助学是筹措教育经费的一个来源广泛而捐资者又具有更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的渠道,国家对此特别加以鼓励。 (五)金融与信贷手段融资
金融、信贷手段融资,是指主要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活动来实现的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筹措教育经费的方法。
(六)教育专项资金设立
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某项教育事业或教育活动的专用财政经费。为了扶持某项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设立的教育专项资金,是指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七)学杂费的收取
学杂费的收取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学杂费。
第三节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我国教育经费总量在当前和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仍是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如此,在教育经费管理上仍存在管理不严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
对于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合理规划教育事业的规模,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避免结构性浪费;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共同把教育经费管理好。” 二、加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作出了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这项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和落实到位,并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改变长期以来教育事业管理存在的事权和财权相分离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严禁挪用和克扣教育经费
严禁挪用和克扣教育经费,是指一旦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挪用或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应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经费依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作出严禁挪用和克扣教育经费的严肃规定,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但是,目前我国少数地区和单位仍存在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和教育捐赠的违法现象,对此有关部门要严加制止,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教育条件的保障 一、学校基本建设条件保障
学校基本建设是教育发展的首要的条件,也是一国教育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水平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四条对学校基本建设作出了“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规定,其表述如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为加快学校基本建设,保障学校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教材和教育装备条件保障
教科书、教学用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是教育的重要条件保障。
教科书及配套教材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标志性的基础建设。 三、现代化教学手段条件保障
现代化教学手段,是指包括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学和卫星电视教育播放与接收在内的以现代高科技传媒及配套设施为载体的教学手段。 第十二章教育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教育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一、教育法制现代化的概述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
(一)教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
(二)教育法制显然是政治的、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法制现代化这种历史性的变革必然内在地包含了一个社会法律的整体创新。
(三)教育法制现代化,像法制现代化一样,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又是一个国度性的历史进程。 (四)教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理想目标向现实目标转化的历史过程,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即建立一个正常的规范化的教育法治秩序,以便使得教育领域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羁绊,这是教育法制现代化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和任务。 二、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状态
第二节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一、教育法制现代化目标概述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教育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主要是指教育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教育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因此,教育法制现代化目标包含着教育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教育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教育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和教育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三、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从动态方面看,主要指教育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包含着教育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制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的现代化。
教育法制现代化这一动态目标的实现,就是要在整个教育领域中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要运用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来治理教育、管理教育,即把体现我国法制建设中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内容贯穿在整个教育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之中。
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及答案汇总
1、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的基本政策,既是党和国家总政策在教育方面的具体化,又是制定教育方面具体政策的依据。它一方面从属于总政策,另一方面又以自己为“总政策”,以若干具体政策为要素,构成从属于政策总体的自身政策体系。
2、教育法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4、学校——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5、教学计划——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制订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任务、修业年限、学历时间安排、课程设置和每门课的教学要求、课程设置的结构及顺序、总课时的分配和各学年的周学时、活动总量等。
6、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具体规定每门学科知识、技能的范围、深度及其体系、结构,同时规定教学的一般进度和对教学法的基本要求。
7、教科书——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法的要求,系统而简明扼要地叙述各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它是学生学习的主要材料,也是他们阅读课外读物、进一步扩充文化科学知识的基础。同时教科书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基本的材料,熟练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是教师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
8、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9、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0、学校教育制度——我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接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和关系等,也可以称为学制。
11、义务教育——是按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1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14、教育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的一部分,是共产主义道德在教育事业中具体体现,是在教育关系的范围内起作用那个方面的共产主义道德,具体来说,教育道德是一些能使教师自觉地为崇高的理想服务,提高工作成绩,增进教育的威信和加强对学生教育影响的生活、工作准则所组成的一个体系,其核心是共产主义思想。
15、教育法律监督——指对已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款正确适用和遵守执行的过程。
16、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自考教育法学简答题及答案汇总
1、教育政策的特点:(1)原则性。教育政策的原则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毫不妥协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和政治意图; 二是毫不妥协地为全民族的根本利益服务; 三是毫不妥协地迫使全社会的人们去服从它、尊重它。
强调:在充分认识教育政策的原则性的同时,必须认识到,教育政策又是一种策略,一种手段,因而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2)稳定性。 政策的稳定性是政策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政策的稳定性是指政策在其有效的范围内相对地保持不变。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政策的阶段性;二是政策的连续性。政策之所以具有稳定性,主要是由以下四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政策效益;二是政策目标;三是政策规范功能;四是由政策系统综合运用政策运行机制维持的结果。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并不排斥政策的可变性,从根本上说,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政策的可变性是绝对的。
(3)权威性。教育政策是由党的组织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所以具有权威性。教育政策的实用性是以其权威性为前提的,没有权威性,便不会有其实用性。 2、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是:
1)依据法源:教育法规制定必须依据其法源。教育法规的主要法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2)依据规律: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教育工作本身的规律。
3)依据体系: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并行不悖。 4)依据政策: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各项教育政策。 5)依据实际:教育法规制定要依据实际情况。
教育法规制定应遵循的原则:1)方向性原则。我国教育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2)实事求是原则。教育法规一定要符合事实求是的科学精神。3)民主性原则。制定教育法规要坚持群众路线。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稳定性与适时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3、学校应承担的义务
学校除了应承担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承担以下具体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即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方针义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是学校最根本的义务,是学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3)维护权益义务,即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提供情况义务,即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合理收费义务,即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接受监督义务,即依法接受监督。 4、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
1)按岗聘任的原则 指受聘任上岗工作要具备条件和以岗位职责要求对受聘任人进行考核,真正做到人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