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培训讲义
科 目 记录书写规范 主讲教师 陶 颖 讲义内容: 本节内容 授课时间 记录填写 4学时 提问或 检验过程中,化验员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采用现场填写不重点要求 得事后补填。 记录采用黑墨水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应字迹清晰、工整,使用药典正规用语,如有单位每个检验数据后均应带单位。 原始数据记录应及时而准确,所有的原始数据都应及时而清晰地记录下来。数据记录用笔通常为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不允许使用铅笔等字迹可被抹擦掉的笔、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字迹会褪色的墨水笔或圆珠笔等。不得移动粘贴于笔记本上的数据。 当有笔误发生时不得随意涂改,应在错误处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记录的自己可辨,并在签字处签字并注明日期,检验结果无论成功失败,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数据及检验失败应及时分析可能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各种数据的准确度确定样品重量的有效数字应与称量天平的精度一致;数据处理采用“四舍六入五留双”的规则;运算过程中,其有效数字可适当保留,最后报告结果有效数字应与方法要求想一致。所有的记录数字应明晰并且附有相应的计量单位。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要阐明数字的处理方法,如科学记数法、关键数字的处理以及报告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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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主讲教师 讲义内容: 记录书写规范 陶 颖 本节内容 授课时间 记录填写 4学时 提问或 在检验结果完成后,应将检验结果认真准确填写检验记录上,重点要求 并对检品做出明确结论。 签名和日期:记录有检验数据或相关信息的所有页次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和记录日期。如果同一页上的数据由多人记录,每位记录者均须署名并标明日期。所有的原始数据均须经第二者复核并签名认可。 检验记录完成后,应有化验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对记录内容、实验条件、操作情况、检验内容的完整性,以及计算结果和结论进行复核并签字。 多处引用的数据资料:在试验室,同一标准曲线往往会用于多个实验项目。务必清晰地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确切存放位置,复印的数据资料要得到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标准品制备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应注明标准品的名称、来源、批号、有效期、纯度和储存条件、前处理条件。如配制好的标准液被储备,应记下相应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 供试品制备:记录样品名称、批号以及在其容器外标明的其他相关信息均应作为原始数据记录下来。所有的样品重量都应作为原始数据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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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记录书写规范 主讲教师 陶 颖 讲义内容: 本节内容 授课时间 记录填写 4学时 提问或 用于定量分析的样品必须用分析天平称量,并将完整的实际称重点要求 量值记录下来。原始记录中应清晰地记下供试品的稀释度,包括溶剂体积和溶液的移取体积。 试剂和缓冲液清楚地记录试剂、缓冲溶液的配制信息,包括试剂/缓冲溶液的配制批号、各组分的化学名称、供应商、批号、纯度、效期和用量,以及试剂和缓冲液灭菌参数、包装方式、储藏条件和有效期等。 日期和时间:原始数据资料均按年历顺序记录时间和日期。日期务必与所做的工作相一致。要清楚地解释同一记录上的多个日期。任何可编程的数据采集系统应能准确反映实际日期和时间。实验室分析人员不能添加或更改一份已经签有名字和日期的记录,除非在添加便改处重新签名和签日期,并且对相应的添加或更正给予明确解释。如果某页记录已被审核,那么审核人员需在该页再次签名和日期。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应明确记录时所采用的时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分钟、小时或天来记录培养时间。 不得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以便后期作为参考和查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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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记录书写规范 主讲教师 陶 颖 讲义内容: 本节内容 授课时间 记录填写 4学时 提问或 删除和添加:处理删除和添加可能始终是最难遵从GMP要求的重点要求 项目之一。原始数据中的错误须用单线划除,更正人要在更正记录处签上名字和日期并解释原因。任何影响到实验结果的变更记录都应当由另一人复核,复核人员最好是主任或组长。 更改原始文件的理由解释必须明晰而具体。有些更改原因是可接受的,经批准后可修改,修改应当有记录并有复核人,有些是不可接受的则不允许修改。例如,以下列出的解释认为是可接受的:计算错误、书写错误、插入后使资料更明晰、日期错误、仪器故障、试验瓶被打碎、样品喷溅出来、操作失误、插入错误和为使记录更清楚面重写等原因。 不得销毁或丢弃原始数据,否则,必须重复试验。实验人员必须保存所有的原始数据,即使是被认为无效的数据也应保存。但须将无效数据用记号删去并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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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记录书写规范 主讲教师 陶 颖 讲义内容: 本节内容 授课时间 检验项目记录 4学时 提问或 检验项目的记录:先写明检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规范,不重点要求 得采用习语。可依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予明确的结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所有检验项目的记录内容,实验人员应如实填写详细记录实验现象和数据。 1.性状: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1.1溶解度: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 1.2相对密度:进行此项检查,应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瓶法)、测时的温度、测定值、计算公式及结果。 1.3比旋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样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旋光管的长度,零点(试仪器的检验特点而定)和供试液旋光度的测定值各3次的读数,取其平均值,计算比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