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4)

2025-06-28

险相对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普遍惜贷或要求追加担保,结果使更多的贷款需求者转向非正规金融市场寻求帮助。由于需求的增加,使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上升

1.2.5民间借贷的前景与出路

胡金焱、孟庆平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放开利率,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竞争、合作与互补。二是实行非正规金融登记制度,加强金融监管,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三是制定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合法活动提供行为依据。四是允许非正规金融资本在正规金融领域自由进入和退出。五是鼓励非正规金融组织借鉴“农户联保贷款”的经验,以降低运作风险。

吴晓灵在谈到民间借贷市场问题时,建议新设立一类金融组织,大的叫投资公司,允许其做各类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小的叫贷款公司,只做贷款业务并以小额信贷为主。应推动投资公司立法,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规范社会私募基金活动,引导民间金融。

黄孝武提出,一是“收编”民间金融,让各种民间基金合会、私人钱庄、企业筹资等民间金融形式合法化,纳入正规体系加强监管。二是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用合法的民营金融取代民间金融。

1.2.6有的学者并不同意要对非正规金融实施正规化改造的观点。

张元红认为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正规化改造后,非正规金融原有的特性和优势会随之失去,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剧增加,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因此,可以允许非正规金融存在,正规化不一定合适。陈志武认为禁止民间借贷会增加交易成本,当局不放开民间金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观念问题,它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应该转变观念,鼓励民间金融发展。

余振武指出,非正规金融不是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现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广泛存在。这说明,非正规金融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同时指出,政府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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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正规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将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同时也减少非正规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在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特性及其运行更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减少对非正规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在政策设计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不同的非正规金融形式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

1.3 本课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1.3.1研究内容

(1)徐州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2)徐州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针对徐州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1.3.2研究方法

本论文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调查和个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文献调查:通过互联网查询国内外相关学术期刊、行业背景资料等相关途径收集、整理资料,了解其他学者再次相关问题上的研究成果予以总结,作为本课题的研究参考与指导

(2) 个案调查:首先通过对徐州民贷行业的调查活动,走访有关单位了解其概况,作为课题的背景资料,采访有关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作为课题的研究资料。

通过上述几种方法收集资料,总结徐州民贷行业的问题与原因,并找到相关对策。

2 徐州民间贷款行业发展现状

2.1 徐州民贷行业历史、背景及特点

2.1.1徐州民贷行业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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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 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 实信用原则。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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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早在五六年前,在徐州街头很难在明显的地方看到“借贷”的字样,徐州作为一个内陆的三线城市,而且主要是依托重工业发展,对金融业的发展一直不是特别积极有效,民间借贷行业也一直是不温不火,但也就是在两三年间,随着利率的一直上升与通胀压力的不断扩大,成百上千个大大小小的各类抵押借贷中介机构出现在徐州的大街小巷。“有钱来放贷,有房来贷款”、“高息放款,快速借贷”,不仅让徐州市民耳熟能详,也正逐渐成为很多人理财的方式。到底是哪些人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积极地参与那,我走访了许多的中介机构,发现了一些现象:①上年纪的白发人多半来此放款吃息,年轻的有生气的黑发人多半来此借贷创业。② 而在放款的人当中,大多数的是退休教师、医生、公务员,教师等有工作太忙无暇做生意的“高薪族”,他们都对年息8%到12%的甚至更高的回报感到十分满意。③借款主体多为中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金额一般在300万元以内,借款期限通常都在一年以内,并且对资金需求非常急切,希望能立即拿款。而这些融资需求走正规的银行渠道显然较难:作为同样讲经济效益的正规银行,不管金额大小、期限长短,都要走一整套严格烦琐的贷前审核流程,所花费的人力、费用等成本都差不多,所以银行更愿意做金额大、期限长的大企业贷款。这就给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慢慢火热起来。

表2-1 徐州市官办金融、民营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比较 是否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金融形式 所有权 经营权 否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官办金融 民营金融 民间金融 国有 国有或非国有 非国有 国有或非国有 非国有 非国有 是 是 否 2.1.2徐州民贷行业的特点

(1)机构多、数量大,质量规模良莠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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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州市有成千上万家的小型中介,而大型的投资公司,放贷公司也是数百家之多,资金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而可以和银行合作的,银行可以给其担保的却只有59家,如此悬殊的差距更是反映出了徐州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状况,大的大,小的小,没有一个正规的标识。

(2)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规范差

什么样的业务都有,都敢做,规模大,数额大,但是大多数的都没有正规的合同,也没有国家的法律保护,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大多都是血本无归。 (3)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利率水平明显偏高,有的达到银行利率的4.-5倍,更有甚者利率达到银行利率的几十倍,成为地地道道的高利贷,借此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同时也埋下了大大的隐患。

(4)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一,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

2.2徐州民贷行业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经济的快速腾飞,徐州市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日渐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据最新调查,民间融资中民间借贷用途分别为:企业生产(生意)周转71%、建房、购置大件电器17%、生活消费7%、其他5%。民间融资呈现新的走势,对多年来以银行信贷为主的旧借贷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不是此消彼长相互竞争或替代的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表2-2 徐州民贷调查表 项 目 35.32亿元 3% 70% 40.25亿元 3.35% 68.6% 10

时 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贷款金额 坏账率 抵押贷款率

50.66亿元 3.98% 63% 65.20亿元 4.35% 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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