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站合同技术条款(8)

2025-08-11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土方明挖

5.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5.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5.3 土方开挖 5.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 5.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5.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5.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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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土方明挖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5.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5.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5.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4 施工期临时排水 5.4.1 排水措施

(l)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5.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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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5.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5.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5.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5.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l)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5.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5.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5.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5.7 检查和验收

5.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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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土方明挖

(l)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l)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5.7.3条第1款的规定; 2)对己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l)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5.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8 计量和支付

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承包人按本章规定所需全部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临时工程总价中,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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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土石方填筑工程

第6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建筑物的土石方填筑包括土方填筑、砂石垫层等的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 6.1.2 承包人的责任

(l)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坡面,使其平整,颜色均匀。

(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坝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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