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站合同技术条款(3)

2025-08-11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一般规定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l)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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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l)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l)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l)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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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l)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 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工程建设的阶段验收项目。

1.9.3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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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去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l)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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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投保,其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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