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一般规定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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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施工临时设施
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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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施工供电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最大需求,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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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 .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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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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