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施工临时设施
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临时道路按设计图纸每米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每米单价进行支付,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每米单价中。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混凝土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 21 页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施工临时设施
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柞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利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 22 页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施工安全措施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 23 页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施工安全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人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 24 页
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施工安全措施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布置照明设施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l)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l)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 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