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还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鉴证,并在报告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5、保荐机构应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五)发行情况报告书
1、在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关于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登报、上网); (2)发行情况报告书(上网);
(3)保荐机构、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上网);
(4)验资报告(上网)。
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第36号格式准则》第三章“发行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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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的规定编制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详细内容。
4、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的,应在认购对象报价结束当日申请次一交易日股票及衍生品种复牌。上市公司应在复牌公告中披露认购对象报价环节已经结束,公司将就本次发行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发行股份登记手续
1、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应联系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咨询登记托管事宜,领取《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报表》等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具体流程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25号)的规定执行。
2、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领取《增发股份登记证明》等文件。
五、申请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一)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在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后,可向本所提起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查并确定新增股份上市日后,应在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时,需向本所提交和披露文件如下:
(1)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报备); (2)上市公告书(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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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保荐书(上网); (4)保荐协议(报备);
(5)《增发股份登记证明》(报备);
(6)特定投资者分别出具的关于在一定期间内不转让所认购股份的承诺函及股份锁定申请(如适用,报备);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上网);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在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向本所报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含证券发行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
(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等规定,以及本所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上市公告书》。
2、《上市公告书》中应提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新增股份如存在锁定期安排,应提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新增股份如不存在锁定期安排,应当在公告中提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限售期,将于****年**月**日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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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原股东由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等原因需对原所持股份延长限售期的,还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该股东原所持股份新的限售期。
六、其他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其拥有的资产,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可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2、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权益变动的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
3、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的,优先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小额快速指南》”)的规定,《小额快速指南》未规定或涉及事项的,按本业务指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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