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11月)

2025-08-04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5年11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

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1

的议案(如适用);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 (2)发行数量或区间;

(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同时向确定和不确定对象发行的,应在方案中明确,遵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价格相同”的要求,确保对两类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

2

(4)上市公司拟不聘请承销商,自行销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价格和股份限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6)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二)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示性公告(登报、上网); 2、董事会决议公告(上网); 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上网); 4、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上网); 5、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上网);

6、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网);

7、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上网);

8、董事会决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等(报备); 9、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如适用,报备); 10、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认购合同(如适用,报备); 11、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上网);

12、其他需提交的公告或备查文件。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第二章“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规定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4

证报告。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四)其他事项

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

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以下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的要求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方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补充

5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11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药制药业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特点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