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6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7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 第6.0.4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6.0.5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7.0.2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7.0.3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层的建筑。 4.多层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纯住宅和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5.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纯住宅和高度大于24米的底商住宅及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6.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超过24.0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7.居住建筑:指住宅(楼)、别墅、商住楼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8.公寓:特指不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避免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管的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的各项证照中不出现“公寓”一词,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 9.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0.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1.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13.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等,不设外凸阳台。 14.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 15.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6.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 在符合该要求的架空层内设置的绿地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有关规定进行绿地折算。 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18.红线 ①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②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边界线。 19.绿线 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的边界线。 20.蓝线 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m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22.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3.黑线 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4)
2025-11-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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