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α≤300 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30<α<60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规定控制 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 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多、低层长边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 非居住建筑 低层辅助用房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长边、山墙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 0.3 0.2 0.5 — 0.2 0.125 0.5 4.0(低层) 6.0(多层) 4.0 15.0 6.0(≤9层的居住建筑) 9.0 4.0(低层) 6.0(多层) 4.0 13.0 9.0 2.0 第5.0.4条 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同时各类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以及河道、市政管线保护带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纯居住建筑2米,其它建筑不小于5米。并结合第5.0.5条进行双控。 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下列规定控制。 注:①府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浣花溪、摸底河等城市重要岸线两侧规划线。 ②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