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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的各方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的工作人员。
1.3开标前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进行唱标。 1.4唱标,即向所有的采购当事人公开宣读并展示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并填写开标记录。
1.5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5.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5.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5.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评标 2.1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经济和技术专家于开标当日,由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2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照评标原则和评审办法逐一对合格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做出比较和评价;
2.2.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2.2.3按评审得分高低或优劣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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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投标文件审查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前,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经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3.1资格审查。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第三章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还有如投标保证金是否交付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3.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格式、文字、目录、页码、签署、删改、货物(工程)交货(付)期、投标总价是否超预算等内容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2.3.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即失去进入详评的权力。
2.3.3.1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3.2资质证明文件不全,或重要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 2.3.3.3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2.3.3.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3.3.5投标文件为活页装订(散页、打孔、插条等)的; 2.3.3.6投标产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2.3.3.7投标人的报价超过已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2.3.3.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3.9投标文件副本中出现有关投标产品报价信息和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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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询标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开标后,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对投标文件尚未表述清楚的问题向投标人进行询问。
2.4.2询标是评标中的重要环节,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须接受评委会的询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4.3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须按集中采购机构的通知派技术或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4.4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2.5评标内容 2.5.1投标报价;
2.5.2交货期及优惠承诺等;
2.5.3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设备是否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是否提供了设备彩页和国家权威机构出据的检测报告,设备的质量、性能是否的安全可靠,设备运行是否平稳,对用户是否实用,运行成本、维修费用是否经济。
2.5.4设备的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和选用材料等,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2.5.5售后服务承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和人员队伍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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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投标人近年来的资格情况、资信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财务审计报告、业绩(须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能否提供优质服务、有无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其他社会信誉等;
2.5.7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节能、环保要求,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技术创新产品,是否满足国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等。
2.6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6.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部进行。
2.6.2在开标直至宣布评标结果之前,投标人不得向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会导致其投标无效。
2.6.3在评标过程中,进入评标现场人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内容。
五、定标与签订合同
1.评标委员会依据下列原则确定预中标供应商: 1.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综合评价或性价比优秀; 1.3中标条件对采购人最为有利; 1.4有执行合同的能力;
1.5符合国家有关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政策。
2.预中标结果公示
评标工作完成后,对评委会直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指定的媒体和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期为7天。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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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写出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并提出授标建议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公示评标结果,采购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中标。逾期不予确认的,即被视同确认评标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中标。
3.中标通知
3.1公示期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给排序第一的供应商核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必须提供由中标供应商或排名第一供应商签字的弃标确认书,由集中采购机构再次在指定的媒体和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告3天后,且无异议,采购人方可与评标排序第二的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次类推。
3.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4.合同的签订
4.1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确定的采购内容起草政府采购合同书,并就采购货物的数量、技术指标、服务条款和交货时间、地点等条款,由集中采购机构指定的与开评标活动无关的工作人员逐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供采购人确认,按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签订。
4.2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的合同文本与采购人签订。如无特殊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须经集中采购机构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
4.3合同履约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按照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书》约定,单独或与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给中标供应商出具验收单,方便中标供应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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