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中文。
1.3 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报价和结算均使用人民币。
1.5投标文件及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1.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2.投标文件正、副本的数量和内容要求 2.1投标文件由1份正本、 4 份副本组成。 2.2投标文件“正本”应由以下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 (6)分项报价明细表 (7)投标货物配置明细表 (8)商务、技术规格(偏离)表 (9)备品备件报价明细表 (10)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11)货物发运计划、安装(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12)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
(13)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与投标有关的产品手册、样本说明书、宣传册等。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电话:0471—6946567、6946564 传 真:0471—6946223 网 址: http://www.nmgzfcg.gov.cn E-mail:nmgyz@126.com
1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2.3投标文件“副本”应由以下文件组成,且在副本中不得提供任何与本次投标产品价格有关的信息和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货物配置明细表 (6)商务、技术规格(偏离)表 (7)备品备件报价明细表 (8)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9)货物发运计划、安装(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10)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
(11)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与投标有关的产品手册、样本说明书、宣传册等。
2.4本次招标不要求提供备选方案。 3.投标文件的格式
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A4规格打印,装订成册。投标文件要求编写目录,页码应连续,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
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办法,如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书脊涂有胶粘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办法不能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或编排目录页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电话:0471—6946567、6946564 传 真:0471—6946223 网 址: http://www.nmgzfcg.gov.cn E-mail:nmgyz@126.com
1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明确在每一份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用永久性字迹填写和打印,副本可用复印件。
4.2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有效。
4.3投标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5.投标报价
5.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此表除在标书正本中提供外,还要将另一份完全相同的“开标一览表”放入密封的小信封内,投标时单独递交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大会上供唱标使用。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
5.2投标价格应包括采购人对招标货物(服务)验收完成投入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5.3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以“开标一览表”所报价格为依据,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报价,或报出两个以上报价,投标为无效投标。
6.投标保证金
6.1本次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壹 万元。投标企业须以银行电汇(异地企业)或支票倒存(本地企业)的形式交付,投标时需出示填写完整的投标保证金底单复印件、存款底单原件;本市供应商可凭投标保证金卡投标(如投标保证金卡不足本次招标要求的金额,需另外补齐)。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6.2 投标保证金交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电话:0471—6946567、6946564 传 真:0471—6946223 网 址: http://www.nmgzfcg.gov.cn E-mail:nmgyz@126.com
13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帐 号:59010154900000063 联 系 人:李炜 0471-6946553
6.3投标现场不接受以存折、银行卡、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6.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6.5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 其所交保证金款项已被确认进入集中采购机构账户,凭收款收据或有效汇款信息5日内无息退还。
6.6落标方在所交款项已被确认进入集中采购机构账户,公告期结束无疑义,凭收款收据或有效汇款信息5日内无息退还。
6.7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3)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7.投标有效期
7.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个工作日。 7.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对于拒绝上述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集中采购机构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递交
8.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电话:0471—6946567、6946564 传 真:0471—6946223 网 址: http://www.nmgzfcg.gov.cn E-mail:nmgyz@126.com
14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8.1.1投标人应使用密封袋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招标编号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
8.1.2每一密封条注明“于2010年3月10日上午9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8.1.3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8.1.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 8.2因客观原因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将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按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8.3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
8.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8.4.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8.4.3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1.开 标
1.1集中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开标大会。参加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电话:0471—6946567、6946564 传 真:0471—6946223 网 址: http://www.nmgzfcg.gov.cn E-mail:nmgyz@126.com